本市113學年度第1學期國小校長遴選連任受理申請公告
一、依國民教育法規定校長在同一學校得連任一次;依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10條規定,偏遠地區學校校長得連任二次;另依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23條第5項規定,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公立學校校長得不受連任一次之限制。
二、本次受理申請連任之學校如下:
(一)得申請第一次連任學校:
東勢區新成國小、西區忠信國小、北區賴厝國小、清水區大秀國小、龍井區龍海國小、大肚區瑞井國小、大里區竹仔坑國小、新社區東興國小、新社區協成國小。
(二)得申請第二次連任學校(偏遠地區學校):和平區和平國小。
(三)得申請第三次連任學校(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和平區博屋瑪國小。
三、本次受理第一任任期屆滿、偏遠地區第二任任期屆滿或符合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23條第5項規定,欲申請連任且有參加校長辦學績效評鑑之現職校長申請,凡符合資格欲參加遴選之人員,請於113年4月23日(星期二)下午4時前親送申請資料至本局國小教育科簡欣翊,逾時恕不受理。
四、申請時應繳交資料說明如下:
(一)任期屆滿連任意願調查表(1份)(附件1),請前揭任期屆滿之學校校長均須繳交本表。
(二)個人履歷自傳、辦學理念及學校經營方案之報告(個人簡介封面如附件2)(送件時請繳交15份,以A4直式橫書,不須膠裝,請簡單裝訂,5張10頁為上限,請勿超過,另請多準備2份逕行轉交學校浮動代表)。
(三)個人績效表(1頁為限,請另EMAIL word 檔至daisy15962@tc.edu.tw)
五、另依臺中市市立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校長遴選作業要點第五點第二項規定:「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但遴選學校之浮動教師代表或家長會代表無法親自出席時,得以書面表示意見。」爰倘浮動代表於本局公告之遴選日期無法出席會議,請填寫書面意見(如附件3)並於遴選前一週以密件擲回國小教育科簡小姐收。
六、檢附任期屆滿連任意願調查表(附件1)、個人履歷自傳封面範本(附件2)、浮動代表無法出席之書面意見(附件3)、個人績效表(附件4)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