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轉知有關民國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憲法修正案之複決案投票將屆,為落實公務人員應嚴守行政中立之原則案。
點閱數:551
一、中央選舉委員會及各地方選舉委員會業於民國111年8月18日發布旨揭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之公告,並將於同年月29日至9月2日受理候選人登記之申請,同年11月26日併憲法修正案之複決案辦理投票在案。
二、依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及第20條規定,公務員應謹慎勤勉,且非因職務之需要,不得動用行政資源。次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以下簡稱中立法)第9條、第10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政黨或公職候選人,利用職權或動用行政資源從事相關政治活動或行為;亦不得要求他人對於公職人員之選舉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同中立法第14條第1項規定,長官(含政務人員及民選首長)不得要求公務人員從事中立法禁止之行為。
三、據上,公務人員於公職人員選舉辦理期間,應確實遵守中立法相關規定,惟基於職責受指示辦理宣傳機關政策相關事宜,或受指派代表機關表達行政機關立場之行為,則無違中立法之規定。
四、檢附原函影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