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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港澳)地區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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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0職等以下未涉密公務員同仁,應於預定赴大陸地區前填具申請表,並詳閱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注意事項後簽章,向所屬機關(構)申請,經機關(構)核准後,方得赴陸。
二、赴陸前應至陸委會「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登錄必要資訊,並將完成登錄畫面列印併附前揭申請表陳核。
三、於返臺後7日內應填具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並逕送本局政風室。
四、本局同仁無論平、假日赴陸(按:包含入境中國大陸、從中國大陸機場入境轉機及不入境轉機【過境轉機】),均應於差勤系統登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