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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臺中市績優志工督導獎勵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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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本府社會局114年4月21日中市社團字第1140061457號函 辦理。
二、獎勵對象:本市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所轄依法備案之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志工督導。
三、申請條件及推薦方式:
- 於同一運用單位擔任志工督導年資達10年以上,且具績優 事蹟者。
- 志工督導年資認計期間:自90年1月20日至114年5月31日 止。
- 本獎勵以每人獲獎1次為限。
- 由本局進行初審,擇優推薦參選。
四、申請應備文件及送件說明(請詳閱申請簡章):
(一)應備文件:
- 獎勵事蹟表含佐證附件(紙本及電子檔各1份)。
- 資料使用授權同意書(紙本及電子檔各1份)。
- 個人清晰照片1張(生活照可)(電子檔)。
(二)送件說明:
- 紙本申請文件請於114年6月6日(星期五)前,親送或掛號郵寄(郵戳為憑)本局終身教育科黃小姐收(420018臺中市豐原區陽明街36號),逾期或所送表件不全者概不受理。
- 申請文件電子檔請於114年6月6日(星期五)前上傳google 表單https://forms.gle/yXaxGELEpsxENc4P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