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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勞動部修正「短期補習班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從事教師工作其他應備文件修正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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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教育部110年11月1日臺教社(一)字第1100149595號函暨勞動部110年10月29日勞動發管字11005157092號函辦理。
二、 檢附「短期補習班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從事教師工作其他應備文件修正規定」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