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技術服務採購,係以技術服務品質取勝,其採購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原則上宜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辦理公開客觀評選,並準用最有利標之決標方式;其採購金額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依政府採購法第49條之規定,亦得依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