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111年4月22日修正發布「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因應COVID-19防疫管理指引」及「短期補習班因應COVID-19防疫管理指引」各1份
一、依據教育部111年4月22日臺教社(一)字第1112401998號函、111年4月14日臺教授國字第1110048393A號函修正「校園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暫停實體課程實施標準」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111年4月15日肺中指字第1113700157號函辦理。
二、鑑於Omicron新型變異株威脅尚未減緩,且境外移入病例數尚處高點,本土疫情亦持續升溫,社區傳播風險快速升高,考量部分場所(域)人員之工作或服務性質具有「接觸不特定人士或無法保持社交距離」之特性,為感染高風險族群。為確保從業人員自111年4月22日起符合指揮中心公告之強化24場所(域)人員COVID-19疫苗接種規範,請鼓勵未完整接種3劑COVID-19疫苗之從業人員儘速接種,規範如下:
(一) 從業人員(含流動人員)皆應接種3劑COVID-19疫苗,請提醒接種2劑疫苗已滿12週者,應儘速接種第3劑。新進人員於首次服務前倘未完整接種3劑疫苗者,應提供自費3日內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或PCR檢驗陰性證明。
(二) 倘人員曾為COVID-19確診個案,且持有3個月內由衛生機關開立之解除隔離通知書者,可暫免檢具COVID-19疫苗接種證明,惟應於解除隔離滿3個月後,依時程儘速完成接種3劑COVID-19疫苗,新進人員並應於首次服務前,提供自費3日內PCR檢驗陰性證明。
(三) 倘人員經醫師評估且開立不建議施打COVID-19疫苗證明(即接種疫苗前,經醫師確認對國內所有授權使用的COVID-19疫苗皆有接種禁忌或曾發生嚴重不良反應,評估不建議接種者)或個人因素無法施打者,須每週1次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或PCR檢驗陰性後,始得提供服務,新進人員並應於首次服務前,增加1次自費3日內PCR檢驗陰性證明。
三、防疫管理指引修正,重點如下:
(一) 設有防疫專責人員,負責從業人員及學生名單造冊,落實分流機制。
(二) 教學人員進行教學時,請全程佩戴口罩。
(三) 修正援引停課規定名稱為「校園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暫停實體課程實施標準」,補習班及課照中心比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規定。
(四) 自111年5月9日起,從業人員中有未完整接種3劑疫苗者,補習班應填列旨揭防疫指引附件3-「從業人員未完整接種COVID-19疫苗PCR/快篩紀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