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訊息
公告類別
公告標題
發布單位
公告日期
點閱數
科室公告
轉知本府社會局因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正第14條規定,身心障礙情況符合法定無法減輕或恢復之基準免重新鑑定者,及執永久效期身心障礙手冊者,核(換)發無註記有效期間之身心障礙證明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特教科 蕭旻玲
2021-03-05
1026
科室公告
高中科 陳佩儀
2021-03-05
10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