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北屯區松強國民小學115學年度第二次代理教師招考甄選簡章 (一次公告分次招考)公告
一、依據:
(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二)臺中市國民中小學及公立幼兒園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
二、組織:成立「115學年度臺中市北屯區松強國民小學代理及代課教師甄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辦理本項甄選事宜。
三、甄選名額
(一)代理教師
甄選類別、名額:國小一般師(圖書館閱讀推動教師) 1名
缺額性質:兵役留職停薪缺
聘期:115年11月6日至116年3月5日
備註:1.備取若干名;2.依學校需求安排相關職務與授課科目;3.指導相關科目競賽;4.如缺額性質消失,聘期結束。
四、簡章及報名表件
115年10月20日至115年10月26日止,逕至松強國小網站(https://sqes.tc.edu.tw/)或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站(https://www.tc.edu.tw/)下載。
五、報名資格
(一)基本條件
1. 具中華民國國籍且身心健康、品德操守良好者。
2. 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6條、第7條、第9條、第11條及第12條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各款及第33條之情事者(如附錄說明)。
3. 留職停薪中之教師不得報考。
4.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 10 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及組織政黨。(二)資格條件
報考人員除應具備前述基本條件外,依招考次別須具備「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3條規定資格條件:
1.第三點甄選名額之(一) 圖書館閱讀推動教師代理缺
第1次招考:具有國民小學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且尚在有效期間者。
第2次招考:1.具有國民小學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且尚在有效期間者。
2.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第3次招考暨第4次以後招考資格條件:1.具有國民小學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且尚在有效期間者。
2.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3.大學以上畢業者。
六、報名日期:本次甄選,採一次公告分次招考,如前一次招考錄取,缺額補滿,並於網站公告即不再進行下階段招考
招考次別 報名日期、時間
第1次招考 115年10月27日(星期二)上午10時00分-12時(逾時恕不受理)
第2次招考 115年10月28日(星期三)上午10時00分-12時(逾時恕不受理)
第3次招考 115年10月29日(星期四)上午10時00分-12時(逾時恕不受理)
第4次招考 115年10月30日(星期五)上午10時00分-12時(逾時恕不受理)
第5次以後招考 115年10月30日以後請逕至本校網站及及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站公告查詢。
七、報名方式
攜帶有關證件親自或委託辦理。
八、報名地點
臺中市北屯區松強國民小學人事室。(臺中市北屯區崇德九路198號松強國小A棟2樓,簡章或報名事宜聯絡電話:23696933#710教務處)
九、報名手續
(一)填寫代理代課教師甄選報名表
(二)身分證、畢業證書、各該科合格教師證書、退伍令正本(正本於錄取後驗證,如不符合資格則不予錄取)、切結書及查閱性侵害加害人登記檔案同意書。退伍令視應考者身分繳交。
(三)本人最近2吋脫帽半身照電子檔(圖片插入在報名表上列印出即可)
(四)凡持國外學歷報考者,所持之學歷須係教育部認可之學歷證明(如係外文證明,應出具中文譯本),始得依規受理報名。
備註:邇後發現證件未與正本相符,相關法律責任請自行負責,並不予錄取。
(五)曾任教師因故離職者,應繳驗離職原因證明文件。
(六)報名費:無須報名費。
十、甄選方式及分數比率
錄取總成績計算以試教及口試成績之原始分數登記後依配分比例(百分比)核算總成績。
(一)口試:佔甄選總成績之50%,口試時間約為5~8分鐘。(需攜帶簡歷1式3份,於甄選當日交予口試委員,口試後1份留存,2份退還,請務必留意列入評分項目之一)
(二)試教:佔甄選總成績之50%,試教時間約為8~10分鐘。
1. 試教範圍:閱讀與資訊素養活動,版本及年段不限。
2. 不須另外準備教案,試教過程可自行準備教具。
十一、甄選日期:依招考次別,詳列如下
招考次別 甄選日期、時間
第1次招考 115年10月27日(星期二)下午1時30分
第2次招考 115年10月28日(星期三) 下午1時30分
第3次招考 115年10月29日(星期四) 下午1時30分
第4次招考 115年10月30日(星期五) 下午1時30分
第5次以後招考 115年10月30日以後請逕至本校網站及及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站公告查詢。
十二、甄選地點及時間
日期:依招考次別,詳如甄選日期
地點:臺中市北屯區松強國民小學教務處
起訖時間 13:20至13:30 13:30至結束 13:30至結束
甄選項目 報到時間 口試 試教
備 註
1.各試場配置圖於當天公布於甄選地點,請提前到場察看。
2.口試及試教經試務人員唱名3次未到場者,以棄權論,該項成績以零分計算。
3.請考生攜帶國民身分證、准考證以備查驗,未攜帶者不得參加甄選。
4.行動電話及其他電子通訊器材一律關機並不准攜入考場。
十三、錄取及放榜
(一)錄取
1. 報考人員依報考甄選類別其口試及試教成績需均達75分以上(任一試未達者不予錄取),且達最低錄取標準者,依成績高低擇優錄取,總成績相同時,以試教項目成績高分者優先錄取,試教項目成績相同時,則抽籤決定,並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用。
2. 各甄選類別因正取人員未報到或新發生缺額時,由各甄選類別備取人員中依序遞補。備取人員候用期限至代理原因消失(預估:116年3月5日)止,逾限註銷候用資格。必要時,甄選委員會得視甄選成績由甄選委員會議決減少錄取名額。
(二)放榜:依招考次別,詳列如下
招考次別 放榜日期、時間
第1次招考 115年10月27日(星期二)下午8時前
第2次招考 115年10月28日(星期三)下午8時前
第3次招考 115年10月29日(星期四)下午8時前
第4次招考 115年10月30日(星期五)下午8時前
第5次以後招考 115年10月30日以後請逕至本校網站及及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站公告查詢。
公告錄取人員姓名於松強國小網頁及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頁。報考人員可自行上網查看或打電話或親自到松強國小查詢甄選結果,不得以未接獲錄取通知為由延後報到,並請依榜示事項辦理。如因個人疏忽造成權益受損,不得異議。
(三)申請成績複查時間:依招考次別,詳列如下
招考次別 成績複查日期、時間
第1次招考 115年10月28日(星期三)上午8-9時
第2次招考 115年10月29日(星期四)上午8-9時
第3次招考 115年10月30日(星期五)上午8-9時
第4次招考 115年11月2日(星期一)上午8-9時
第5次以後招考 115年11月2日以後請逕至本校網站及及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站公告查詢。
1. 報考人得由本人持准考證及身分證明文件親自向本委員會提出成績複查申請(需填寫申請書)。
2. 報考人經申請成績複查後,若成績複查結果確有影響甄選結果時,本校將於依招考次別成績複查申請當日12時前於松強國小(https://sqes.tc.edu.tw/)、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站(https://www.tc.edu.tw/)重新公告甄選結果,若無影響甄選結果,則不再另行公告。
十四、附則
(一) 經錄取人員應攜帶學、經歷及相關證件正本至本校接受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完成資格審查程序(須親自辦理,不得委託),教評會審查時間另以電話通知,逾時未接受審查或審查未通過者,取消甄選錄取資格,當事人不得異議。
(二) 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錄取人員之聘書應於本校規定之期限內繳回「應聘書」,候用人員於接到聘任通知後3日內應繳回「應聘書」應聘;未依規定期限應聘者,視同棄權。
(三) 代理代課教師經甄選錄取,須配合學校行政需求與安排,以及指導相關科目競賽。
(四) 經甄試錄取之代理代課教師,若發現資格不符,或證件有偽造、變造情事,或到職後無法辦理核薪者,均應無條件自到職日起自動解職,應考人不得要求任何補償及異議,若涉及刑責,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五) 錄取分發任用後如發現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33條或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6條、第7條、第9條、第11條及第12條之情事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六) 經甄選錄取者,應繳交公立或教學醫院體格檢查表(含最近三個月內胸部X光透視);如體檢不合格或患有傳染病防治條例相關規定或其他妨害教學之傳染病或未繳交公立或教學醫院體格檢查合格表者,均予以註銷錄取資格。
十五、申訴專線:松強國小聯絡電話04-23696933#710。
十六、本簡章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及本委員決議辦理。
十七、本甄選簡章經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甄選作業辦理完畢後相關文件資料留校備查,如須退還請註名並自備回郵信封。
十八、如遇颱風天等天然災害,經臺中市政府發布停止上班時則延後辦理,確定時間另行於本校網站最新消息區公告。
【附錄一】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節錄)
第31條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
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
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教育人員有前項第十三款規定之情事,除情節重大者及教師應依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辦理外,其餘經議決解聘或免職者,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育人員,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第一項教育人員為校長時,應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予以解聘,其涉及第八款或第九款之行為,應由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之。
被告為教育人員之性侵害刑事案件,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所屬學校得於偵查或審判中,聲請司法機關提供案件相關資訊,並通知其偵查、裁判結果。但其妨害偵查不公開、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違反法定保密義務,或有害被告訴訟防禦權之行使者,不在此限。
為避免聘任之教育人員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及第二項規定之情事,各主管機關及各級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而解聘或免職之教育人員,除屬性侵害行為;性騷擾、性霸凌行為、行為違反相關法令,且情節重大;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於解聘或免職生效日起算逾四年者,得聘任為教育人員。
第33條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已屆應即退休年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附錄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節錄)
第3條 學校聘任兼任教師,應由校長就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聘任之。
學校藝術才能班因課程安排需要聘任兼任教師,得由校長就校外具藝術專長者聘任之,不受前項規定資格之限制。
學校聘任三個月以上之代課、代理教師,應依下列資格順序公開甄選,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
一、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
二、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三、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大學以上畢業者。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資格,應以具出缺科(類)專長者,優先聘任之。
第三項甄選作業,得以一次公告分次招考方式辦理;甄選作業完竣後,學校應檢附甄選簡章、錄取名單及相關會議紀錄,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但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免報者,不在此限。
學校聘任未滿三個月之代課或代理教師,得免經公開甄選及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程序,由校長就符合第三項規定資格者聘任之。
第6條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學校應予終止聘約,且終身不得聘任為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服公務,因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
三、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令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五、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令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聘約及終身不得聘任為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必要。
六、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罰,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令組成之相關委員會確認,有終止聘約及終身不得聘任為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必要。
七、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並經教師評審委員會確認,有終止聘約及終身不得聘任為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必要。
八、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查證屬實。
九、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查證屬實。
十、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一、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查證屬實,有終止聘約及終身不得聘任為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必要。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期在三個月以上,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情形之一者,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並免報主管機關核准,予以終止聘約;有前項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情形之一者,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由學校逕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終止聘約。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期在三個月以上,有第一項第七款或第十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終止聘約;有第一項第八款、第九款或第十一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終止聘約。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期未滿三個月,有第一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並免報主管機關核准,予以終止聘約。
第7條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學校應予終止聘約,且應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
一、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令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聘約之必要。
二、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罰,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令組成之相關委員會確認,有終止聘約之必要。
三、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侵害,有終止聘約之必要。
四、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並經教師評審委員會確認,有終止聘約之必要。
五、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查證屬實,有終止聘約之必要。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期在三個月以上,有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情形之一者,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由學校逕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終止聘約。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期在三個月以上,有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終止聘約;有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情形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終止聘約。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期未滿三個月,有第一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並免報主管機關核准,予以終止聘約。
第9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聘任為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已聘任者,學校應予以終止聘約:
一、有第六條第一項各款情形。
二、有第七條第一項各款情形,於該議決一年至四年期間。
三、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
四、有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各款、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於該議決一年至四年期間。
五、有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情形,於該終局停聘六個月至三年期間。
六、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三項前段情形。
七、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第三項後段情形,於該議決一年至四年期間。
有前項各款情形,且屬依第十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或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四項規定通報有案者,未聘任者,不得聘任;已聘任者,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令組成之相關委員會審議,由學校逕予終止聘約;非屬依第十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或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四項規定通報有案者,學校應依第六條或第七條規定辦理,未聘任者,不得聘任;已聘任者,予以終止聘約。
第11條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然暫時予以停止聘約之執行:
一、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
二、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
三、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在監所執行中。
第12條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於聘約有效期間內,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免報主管機關核准,暫時予以停止聘約之執行六個月以下,並靜候調查;必要時,得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延長停止聘約之執行期間二次,每次不得逾三個月;其停止聘約之執行期間不得超過聘約有效期間。經調查屬實者,依第六條或第七條規定辦理:
一、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情形。
二、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於聘約有效期間內,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服務學校認為有先行停止聘約之執行進行調查之必要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免報主管機關核准,暫時予以停止聘約之執行三個月以下;必要時,得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延長停止聘約之執行期間一次,且不得逾三個月;其停止聘約之執行期間不得超過聘約有效期間。經調查屬實者,依第六條或第七條規定辦理:
一、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十一款情形。
二、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情形。
前二項情形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