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學年度臺中市霧峰區桐林國民小學第二次代理(代課)教師甄選簡章(一次公告分次招考)甄選公告
一、依據
﹙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二﹚臺中市國民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
二、組織:成立「115學年度臺中市立霧峰區桐林國民小學代理(課)教師甄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辦理本項甄選事宜。
三、甄選名額
甄選類別 甄選名額 缺額性質 聘期 備註
國小普通班
(級任導師) 1 侍親留停缺
代理教師 實際起聘日至116年1月31日(或代理原因消滅)為止 1.備取若干名。
2.五年級級任導師。
3.得配合學校活動與規劃。
四、簡章及報名表件
即日起至115年10月30日(星期五)止,逕至本校網站(網址:https://tles.tc.edu.tw)、臺中市政府教育局(http://www.tc.edu.tw)下載。本次甄選簡章為一次公告分次招考,倘前次招考甄選未通過或無人報名或甄選未足額,續辦下階段招考。如缺額補滿,則不再進行下階段招考。各階段甄選結果相關事宜,皆公告於本校及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站。
五、報名資格
(一)基本條件
1.具中華民國國籍且身心健康、品德操守良好者。
2.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6條、第7條、第9條、第11條及第12條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3條之情事者(如附錄說明)。
3.留職停薪中之教師不得報考。
4.無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或第21條規定之情事者。
(二)資格條件
報考人員除應具備前述基本條件外,依招考次別須具備「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3條規定資格條件:
第1次招考 具有國民小學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且尚在有效期間者。
第2次招考 1.具有國民小學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且尚在有效期間者。
2.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第3次招考暨
第4次以後招考資格條件 1.具有國民小學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且尚在有效期間者。
2.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3.大學以上畢業者。
六、報名日期
(一)第1次招考報名:115年10月23日(星期五)上午9時至12時止(逾時恕不受理)。
(二)第2次招考報名:115年10月27日(星期二)上午9時至12時止(逾時恕不受理)。
(三)第3次招考報名:115年10月28日(星期三) 上午9時至12時止(逾時恕不受理)。
(四)第4次招考報名:115年10月29日(星期四)上午9時至12時止(逾時恕不受理)。
( 五 ) 第5次招考報名:115年10月30日(星期五)上午9時至12時止(逾時恕不受理)。
七、報名方式
攜帶相關證件親自或委託辦理。委託報名者須附委託書(如附件2),通訊報名者不予受理。本次甄選簡章,一次公告分次招考,如缺額補滿即不再進行下階段招考。
八、報名地點
臺中市霧峰區桐林國民小學(地址:臺中市霧峰區民生路675號)。
聯絡電話:04-23304311
九、報名手續
(一)填寫代理(代課)教師甄選報名表(附件1)。
(二)繳驗身分證、畢業證書、各該科合格教師證書、退伍令(以上繳驗正本並請檢附影本1份)、切結書(附件3)、查閱性侵害加害人登記檔案同意書(附件4)及擬任(現職)人員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領用中國大陸護照、身分證、定居證或居住證情形具結書(3個月以上代理教師適用)(附件5)。
(三)繳交本人最近3個月內2吋彩色脫帽半身照2張(1張請先自行黏貼於報名表)。
(四)凡持國外學歷報考者,所持之學歷須係教育部認可之學歷證明(如係外文證明,應出具中文譯本),始得依規受理報名。
備註:所需證件不全者不予受理(未帶正本者,視同證件不全),報名時間截止後不接受補件。
(五)曾任教師因故離職者,應繳驗離職原因證明文件。
(六)報名費:免費。
十、甄選方式及分數比率
(一)試教:成績占50%。(試教內容:如下列說明,試教時間10分鐘)
(二)口試:成績占50%,口試時間10分鐘。
十一、甄選日期
(一)第1次招考報名:115年10月23日(星期五)下午13:00時起(請於下午12時40分前報到)。
(二)第2次招考報名:115年10月27日(星期二)下午13:00時起(請於下午12時40分前報到)。
(三)第3次招考報名:115年10月28日(星期三)下午13:00時起(請於下午12時40分前報到)。
(四)第4次招考報名:115年10月29日(星期四)下午14:30時起(請於下午14時10分前報到)。
( 五 ) 第5次招考報名:115年10月30日(星期五)下午13:00時起(請於下午12時40分前報到)。
十二、甄選地點:臺中市霧峰區桐林國民小學。
十三、錄取、成績複查及放榜
(一) 錄取
1. 任一項目(含口試、試教)原始平均成績未達 70 分,不予錄取亦不列入遞補名冊。 報考人員達錄取標準者,依成績高低擇優錄取,總成績相同時,依口試、試教成績高低順序錄 取,成績皆相同時,則以抽籤決定之,並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用。 正額錄取人員未報到時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備取人員候用資格以補足當次缺額為限。 必要時,甄選委員會得視甄選成績由甄選委員會議決減少錄取名額。
2.各甄選類別因正取人員未報到,由各甄選類別備取人員中依序遞補。備取人員候用資格以 補足當次缺額為限。必要時,甄選委員會得視成績由甄選委員會議決減少錄取名額。
3.倘於114年8月1日後聘任,自實際到校日起聘。
4.正取人員待本校人事室通知相關報到時間。
(二) 成績通知
於放榜日下午18時前傳送電子郵件至考生電子信箱進行成績通知。
(三) 成績複查
招考日次個工作日上午8時至9時,請憑准考證及身分證明文件親自以書面向本校提出申請,逾期不受理,本校於接獲申請後隨即查核,並以書面告知複查結果。
(四) 放榜
第1次招考:115年10月23日(星期五)下午18時前。
第2次招考:115年10月27日(星期二)下午18時前。
第3次招考:115年10月28日(星期三)下午18時前。
第4次招考:115年10月29日(星期四)下午18時前。
第5次招考:115年10月30日(星期五)下午18時前。
放榜名單公告於本校網頁及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頁(http://www.tc.edu.tw/)。報考人員可自行上網查看或打電話或親自到校查詢甄選結果,不得以未接獲錄取通知為由延後報到,並請依榜示事項辦理。如因個人疏忽造成權益受損,不得異議。
十四、附則
(一) 經錄取人員應依通知時間攜帶學、經歷及相關證件正本至本校接受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完成資格審查程序(須親自辦理,不得委託) ,逾時未接受審查或審查未通過者,取消甄選錄取資格,當事人不得異議。
(二) 經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錄取人員應於各校規定期限內繳回「應聘書」,候用人員於接到聘任通知後3日內應繳回「應聘書」應聘﹔未依規定期限應聘者,視同棄權。
(三) 代理教師經甄選錄取,須配合學校行政需求與安排。
(四) 經甄試錄取之代理教師,若發現資格不符,或證件有偽造、變造情事,或到職後無法辦理核薪者,均應無條件自到職日起自動解職,應考人不得要求任何補償及異議,若涉及刑責,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五) 錄取分發任用後如發現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3條或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6條、第7條、第9條、第11條及第12條之情事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六) 經甄選錄取者,應繳交公立或教學醫院體格檢查表(含最近三個月內胸部X光透視);如體檢不合格或患有傳染病防治條例相關規定或其他妨害教學之傳染病或未繳交公立或教學醫院體格檢查合格表者,均予以註銷錄取資格。
十五、申訴專線04-23304311。
十六、本簡章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及本委員會決議辦理。
十七、本甄選簡章經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十八、如遇颱風天等天然災害,經臺中市政府發布停止上班時則延後辦理甄選,確定時間另行於本校網站最新消息區公告。
【附錄一】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節錄)
第33條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已屆應即退休年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附錄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節錄)
第3條 學校聘任兼任教師,應由校長就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聘任之。
學校藝術才能班因課程安排需要聘任兼任教師,得由校長就校外具藝術專長者聘任之,不受前項規定資格之限制。
學校聘任三個月以上之代課、代理教師,應依下列資格順序公開甄選,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
一、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
二、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三、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大學以上畢業者。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資格,應以具出缺科(類)專長者,優先聘任之。
第三項甄選作業,得以一次公告分次招考方式辦理;甄選作業完竣後,學校應檢附甄選簡章、錄取名單及相關會議紀錄,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但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免報者,不在此限。
學校聘任未滿三個月之代課或代理教師,得免經公開甄選及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程序,由校長就符合第三項規定資格者聘任之。
第6條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學校應予終止聘約,且終身不得聘任為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服公務,因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
三、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令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五、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令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聘約及終身不得聘任為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必要。
六、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處罰,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令組成之相關委員會確認,有終止聘約及終身不得聘任為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必要。
七、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並經教師評審委員會確認,有終止聘約及終身不得聘任為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必要。
八、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查證屬實。
九、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查證屬實。
十、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一、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查證屬實,有終止聘約及終身不得聘任為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必要。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期在三個月以上,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情形之一者,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並免報主管機關核准,予以終止聘約;有前項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情形之一者,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由學校逕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終止聘約。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期在三個月以上,有第一項第七款或第十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終止聘約;有第一項第八款、第九款或第十一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終止聘約。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期未滿三個月,有第一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並免報主管機關核准,予以終止聘約。
第7條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學校應予終止聘約,且應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
一、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令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聘約之必要。
二、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處罰,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令組成之相關委員會確認,有終止聘約之必要。
三、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侵害,有終止聘約之必要。
四、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並經教師評審委員會確認,有終止聘約之必要。
五、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查證屬實,有終止聘約之必要。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期在三個月以上,有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情形之一者,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由學校逕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終止聘約。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期在三個月以上,有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終止聘約;有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情形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終止聘約。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期未滿三個月,有第一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並免報主管機關核准,予以終止聘約。
第9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聘任為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已聘任者,學校應予以終止聘約:
一、有第六條第一項各款情形。
二、有第七條第一項各款情形,於該議決一年至四年期間。
三、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
四、有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各款、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於該議決一年至四年期間。
五、有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情形,於該終局停聘六個月至三年期間。
六、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項前段情形。
七、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項後段情形,於該議決一年至四年期間。
有前項各款情形,且屬依第十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或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通報有案者,未聘任者,不得聘任;已聘任者,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令組成之相關委員會審議,由學校逕予終止聘約;非屬依第十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或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通報有案者,學校應依第六條或第七條規定辦理,未聘任者,不得聘任;已聘任者,予以終止聘約。
第11條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然暫時予以停止聘約之執行:
一、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
二、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
三、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在監所執行中。
第12條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於聘約有效期間內,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免報主管機關核准,暫時予以停止聘約之執行六個月以下,並靜候調查;必要時,得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延長停止聘約之執行期間二次,每次不得逾三個月;其停止聘約之執行期間不得超過聘約有效期間。經調查屬實者,依第六條或第七條規定辦理:
一、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情形。
二、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於聘約有效期間內,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服務學校認為有先行停止聘約之執行進行調查之必要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免報主管機關核准,暫時予以停止聘約之執行三個月以下;必要時,得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延長停止聘約之執行期間一次,且不得逾三個月;其停止聘約之執行期間不得超過聘約有效期間。經調查屬實者,依第六條或第七條規定辦理:
一、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十一款情形。
二、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情形。
前二項情形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