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苗栗縣政府「115學年度第1學期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發給辦法」自115年9月1日起至115年9月30日止受理申請案,請查參。
一、依據苗栗縣政府115年8月19日府教務字第1150184813C號函辦理。
二、旨案申請方式如下:
(一) 申請日期:自115年9月1日起至115年9月30日止,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二) 申請對象:設籍該縣六個月以上,現就讀臺灣地區公私立大專院校(不含空中大專院校、研究所及進修推廣部)或本縣中等學校,家境清寒、未領受公費待遇,且符合本獎學金成績規定之學生,得提出申請;一年級新生自第二學期起始得提出申請。
(三) 申請文件:(影本應加蓋「與正本相符」及承辦人職章)
1、清寒證明文件:
(1)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證明;村(里)長出具之清寒證明不予採認。
(2) 家庭突遭變故致生活陷於困難,或其他家境清寒者,得經班導師認定並由學校出具導師證明書。
2、獎學金申請書。
3、前一學期成績證明書。
4、戶口名簿影本(新式戶口名簿應含詳細記事)。
(四) 申請注意事項:
1、申請書填寫不完整、證件不齊、漏未核章或關防、逾期送件或由申請人自行送件者,均屬不符規定。
2、屬得補正事項者,請於通知補件後七個工作日內完成補正,逾期未完成視同資格不符。
3、專科學校申請者,應於申請資料註明二年制或五年制,俾利審核。
4、申請人數超過可核定名額時,依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學生順序優先核發;如仍有名額,再依學業及操行成績平均分數由高至低擇優核發。
5、經該府審查通過錄取名單,將另函通知學校轉知;另所送表件不論合格與否均不退還。
三、旨案委請該縣新英國小辦理,各項申請相關表件應由學校先行初審並彙整後,免備文逕寄該校總務處收(地址:36063苗栗市南勢里新勝8號),並於信封註明「115-1中上清寒獎學金」。
四、檢附苗栗縣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發給辦法及獎學金申請書各1份。
五、本案如有疑義請逕洽該縣教育處承辦人:何文婷,電話:037-5599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