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立龍津高級中等學校教務處助理員職務代理人甄選簡章公告
一、依據: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職稱:約僱人員(教務處助理員職務代理人)。
三、名額:正取一名、備取若干名(候補期間為3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四、僱用期間:代理本校教務處助理員留職停薪期間職缺,自僱用日起至留職停薪人員回職復薪前1日(116年8月16日)止,惟如留職停薪人員留職停薪原因消失或奉准提前返校復職,則自留職停薪人員回職復薪之日起解僱無條件離職,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
五、工作地點:臺中市立龍津高級中等學校(臺中市龍井區三港路130號)
六、報酬: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相關規定,以4等250薪點標準支給。(約為139.1*250=34,775元,另須自行負擔勞、健保及勞退自付部分;工作未滿一個月時,得視實際出勤狀況,依規定按日計算)
七、資格條件: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且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27、28條規定之情形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所定不得任用之情事者者。
(二) 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
(三) 具備電腦基本操作、文書處理、網際網路能力。
(四) 人格特質需要細心負責、溝通力佳、及抗壓性強。
八、工作項目:
(一)辦理校內各項模擬考、段考業務,包括試卷催收及印刷聯繫。
(二)負責各項大型考試(如學測、分科測驗、英聽測驗等)之集體報名、資料核對、費用收取與統計報告。
(三)協助教務處辦理教甄相關事務。
(四)協助教學組作業抽查及教室日誌管理。
(五)協助實研組開課資料製作及點名管理。
(六)其他交辦事務。
九、報名方式及聯絡方式:
(一)報名方式:檢具下列證件影印本(請以A4格式依序裝訂),自即日起至115年8月21日止(以郵戳為憑),以掛號郵寄434011臺中市龍井區三港路130號,臺中市立龍津高級中等學校人事室收,信封請註明「應徵助理員職務代理人」,逾期不予受理。
1.報名表1份(附件一)。
2.查閱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檔案同意書1份(附件二)。
3.切結書1份(附件三)。
4.身分證明文件、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各1份。
5.曾在學校部門服務之證明文件(無者免附)。
6.退伍令或免役證明(無者免附)。
7.資訊證照或相關檢定合格證明文件(無者免附)。
8.身心障礙手冊(無者免附)。
(二))聯絡方式:04-26304536#750、751人事室
十、面試時間、地點:
(一)時間:報名人員經初審合格者,擇優通知面試,面試日期另行電話通知。(請務必留白天聯絡電話及行動電話,以便通知)
(二)地點:本校。
(三)若資格不符、證件不齊或未獲遴用恕不另行通知及退件。
十一、甄選結果:甄選錄取人員個別通知,並公告於本校網站、及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站。
十二、其他事項
(一)本公告未盡事宜,悉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應徵人員所附證件如有不實者,取消錄取資格並自負法律責任;另不論錄取與否,甄選人員所附證件均不予退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