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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第四條、第九十八條及第一百十二條條文一案,業奉總統115年7月1日華總一義字第11500059311號令公布,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公告日期:2026-07-20 ~ 2026-12-31
公告單位:秘書室
公告類別:科室公告
點閱數:42
一、依據文化部115年7月10日文授資局綜字第1153007118號函辦理。
二、本次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第4條、第98條及第112條條文,修正重點為因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改制為農業部,且海洋委員會成立後,海域性質之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業務已改隸該會管轄。爰修正第4條第1項,明定陸域(含淡水水域)之中央主管機關為農業部,並增列海洋委員會為海域之中央主管機關;第4條第2項、第98條及第112條並配合修正。
三、本修正案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自115年7月3日起生效,請檢視業管法規及行政措施,如有應配合修訂或調整者,惠請配合辦理。
四、隨函檢附原函及修正條文各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