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學年度臺中市立光正國民中學第二階段代理教師甄選簡章 (一次公告分次招考)
115學年度臺中市立光正國民中學第二階段代理教師甄選簡章
(一次公告分次招考)
一、依據:
﹙一﹚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二﹚臺中市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
二、組織:成立「115學年度臺中市立光正國民中學代理(課)教師甄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辦理本項甄選事宜。
三、甄選名額
甄選類別 甄選名額 缺額性質 聘期 甄試教材版本 備註
國中公民科 1名 實缺 115.08.01-116.07.31
(或代理條件消滅) 康軒第五冊/第三課/市場與競爭/(單元自選) 1. 擇優
備取
2. 須支援
上音樂課
及帶社團(國際學伴社)
國中歷史科 1名 實缺 115.08.01-116.07.31
(或代理條件消滅) 康軒第三冊/第五課/西力衝擊下的晚清變革 擇優
備取
國中表演藝術科 1名 增置代理 115.08.01-116.07.31
(或代理條件消滅) 康軒第四冊第十課/「國舞大觀園」單元 擇優
備取
四、簡章及報名表件
即日起至各階段報名招考日期截止,逕至本校網站(網址:http://163.17.59.1)、臺中市政府教育局(http://www.tc.edu.tw/)下載。本次甄選簡章為一次公告分次招考,倘前次招考甄選未通過或無人報名或甄選未足額,續辦下階段招考。如缺額補滿,則不再進行下階段招考。各階段甄選結果相關事宜,皆公告於本校及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站。
五、報名資格
(一)基本條件
1.具中華民國國籍且身心健康、品德操守良好者。
2.無教師法第14條各款規定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各款及第33條之情事者(如
附錄說明)。
3.留職停薪之教師或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相關規定有不得任用之情形,不得報考。
(二)資格條件
報考人員除應具備前述基本條件外,並須依教育部訂定「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3條規定:
第1次招考 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資格,尚在有效期間者。
第2次招考 1.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資格,尚在有效期間者。
2.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第3次招考暨以後招考資格條件 1.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資格,尚在有效期間者。
2.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3.大學以上畢業者。
第4次招考暨以後招考資格條件 1.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資格,尚在有效期間者。
2.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3.大學以上畢業者。
第5次招考暨以後招考資格條件 1.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資格,尚在有效期間者。
2.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3.大學以上畢業者。
六、報名日期:
第1次招考報名日期 即日起~115年07月20日(星期一)中午12時前(逾時恕不受理)
第2次招考報名日期 即日起~115年07月21日(星期二)中午12時前(逾時恕不受理)
第3次招考報名日期 即日起~115年07月22日(星期三)中午12時前(逾時恕不受理)
第4次招考報名日期 即日起~115年07月23日(星期四)中午12時前(逾時恕不受理)
第5次招考報名日期 即日起~115年07月24日(星期五)中午12時前(逾時恕不受理)
※本次甄選簡章,一次公告分次招考,如缺額補滿即不再進行下階段招考。
七、甄選日期
第1次招考
甄選日期 115年07月21日(星期二)上午09時30分起。
(請於上午9時前至本校教務處報到)
第2次招考
甄選日期 115年07月22日(星期三)上午09時30分起。
(請於上午9時前至本校教務處報到)
第3次招考
甄選日期 115年07月23日(星期四)上午09時30分起。
(請於上午9時前至本校教務處報到)
第4次招考
甄選日期 115年07月24日(星期五)上午09時30分起。
(請於上午9時前至本校教務處報到)
第5次招考
甄選日期 115年07月27日(星期一)上午09時30分起。
(請於上午9時前至本校教務處報到)
八、報名方式
(一)本次以線上方式進行報名。
(二)請於各該招考階段報名時間截止前,依【八、報名資料】將各項表件按照順序排妥後
掃描儲存為一個 PDF 檔案,E-Mail至本校人事室信箱( 702@gjjh.tc.edu.tw ),信件
主旨:「115學年度光正國中第一階段OO科第1(2,3,4,5)次代理教師甄選報名資料OOO(姓名)」
1.報名格式未按順序或非PDF格式酌予扣分。
2.為方便甄試委員線上檢閱,寄送分散檔案而非掃描成一個PDF檔,視為報名不成功。
3.報名後不克參加甄選或報名資料問題請聯絡人事室林主任..
電子信箱702@gjjh.tc.edu.tw (優先)
04-24911599-701
4.考試相關問題請來電或來信聯絡教務處陳主任:04-24911599#201,電子郵件為
f220085@yahoo.com.tw。
九、報名資料
(一)代理(代課)教師甄選報名表(黏貼本人最近6個月脫帽半身照)。
(二)身分證、畢業證書、各該科合格教師證書、退伍令(以上四項錄取後繳驗正本)。
(三)切結書、查閱性侵害加害人登記檔案同意書
(四)凡持國外學歷報考者,所持之學歷須係教育部認可之學歷證明(如係外文證明,應出
具中文譯本),始得依規受理報名。
備註:所需證件不全者不予受理,報名時間截止後不接受補件。
(五)曾任教師因故離職者,應繳驗離職原因證明文件。
(六)報名費:免收。
十、甄選方式及分數比率
*一般科代理老師
(一)現場試教:成績占50%。(試教內容:請依公告以符合應試科別、年級、教科書版本,
教材課本自備,試教時間10分鐘)
(二)現場口試:成績占50%。(口試時間5分鐘)
甄選成績相同時依試教、口試成績高低順序錄取,成績皆相同時以抽籤
決定之。
十一、甄選地點
臺中市立光正國民中學(地址:412台中市大里區鳳凰路68號)
十二、錄取、成績複查及放榜
(一)錄取
1.報考人員達錄取標準者,依成績高低擇優錄取。依試教成績高低順序錄取,成績皆相同時,則以抽籤決定之,並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用。正額錄取人員未報到時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備取人員候用資格以補足當次缺額為限。必要時,甄選委員會得視甄選成績由甄選委員會議決減少錄取名額。
2.總成績未達70分者,不予錄取。
(二)成績複查
該次招考放榜後翌日上午9- 10時,憑身分證以報名時的E-mail向本校教務處提
出申請,逾期不受理,本校於接獲申請後以E-mail告知複查結果。
(三)放榜
第1次招考
放榜 115年07月21日(星期二)15時前放榜,如報名人數過多或其他因素,致延後考試期程,將延後放榜。
第2次招考
放榜 115年07月22日(星期三)15時前放榜,如報名人數過多或其他因素,致延後考試期程,將延後放榜。
第3次招考
放榜 115年07月23日(星期四)15時前放榜,如報名人數過多或其他因素,致延後考試期程,將延後放榜。
第4次招考
放榜 115年07月24日(星期五)15時前放榜,如報名人數過多或其他因素,致延後考試期程,將延後放榜。
第5次招考
放榜 115年07月27日(星期一)15時前放榜,如報名人數過多或其他因素,致延後考試期程,將延後放榜。
放榜名單公告於本校網頁及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頁(http://www.tc.edu.tw/)。報考人員可自行上網查看或打電話到校查詢甄選結果,不得以未接獲錄取通知為由延後報到,並請依榜示事項辦理。如因個人疏忽造成權益受損,不得異議。
十三、附則
經錄取人員應於本校指定時間攜帶學、經歷及相關證件正本至本校接受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完成資格審查程序(須親自辦理,不得委託),逾時未接受審查或審查未通過,取消甄選錄取資格,當事人不得異議。
(一) 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錄取人員之聘書應於本校規定之期限內繳回「應聘書」,候用人員於接到聘任通知後3日內應繳回「應聘書」應聘﹔未依規定期限應聘者,視同棄權。
(二) 代理教師經甄選錄取,須配合學校行政需求與安排。
(三) 經甄試錄取之代理教師,若發現資格不符,或證件有偽造、變造情事,或到職後無法辦理核薪者,均應無條件自到職日起自動解職,應考人不得要求任何補償及異議,若涉及刑責,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四) 錄取分發任用後如發現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33條或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之情事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五) 經甄選錄取者,應繳交公立或健保醫院體格檢查表(含最近三個月內胸部X光透視);如體檢不合格或患有傳染病防治條例相關規定或其他妨害教學之傳染病或未繳交公立或健保醫院體格檢查合格表者,均予以取消錄取資格。
十四、申訴專線(04)24911599分機701。
十五、本簡章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及本委員會決議辦理。
十六、本甄選簡章經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十七、如遇颱風天等天然災害,經臺中市政府發布停止上班時則延後辦理甄選,確定時間另行於本校網站最新消息區公告。
【附錄一】教師法(節錄)
第14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
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
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四、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教師有前項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其有第十三款規定之情事,經教師評審委員會議決解聘或不續聘者,除情節重大者外,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或前項後段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已聘任者,除依下列規定辦理外,應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有第七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
二、有第八款、第九款情形者,依第四項規定辦理。
三、有第三款、第十款或第十一款情形者,應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教師涉有第一項第八款或第九款情形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經調查屬實者,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為避免聘任之教師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及第二項後段規定之情事,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各級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而解聘或不續聘之教師,除屬性侵害行為;性騷擾、性霸凌行為、行為違反相關法令且情節重大;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於解聘或不續聘生效日起算逾四年者,得聘任為教師。
【附錄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節錄)
第31條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
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
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教育人員有前項第十三款規定之情事,除情節重大者及教師應依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辦理外,其餘經議決解聘或免職者,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育人員,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第一項教育人員為校長時,應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予以解聘,其涉及第八款或第九款之行為,應由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之。
被告為教育人員之性侵害刑事案件,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所屬學校得於偵查或審判中,聲請司法機關提供案件相關資訊,並通知其偵查、裁判結果。但其妨害偵查不公開、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違反法定保密義務,或有害被告訴訟防禦權之行使者,不在此限。
為避免聘任之教育人員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及第二項規定之情事,各主管機關及各級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而解聘或免職之教育人員,除屬性侵害行為;性騷擾、性霸凌行為、行為違反相關法令,且情節重大;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於解聘或免職生效日起算逾四年者,得聘任為教育人員。
第33條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已屆應即退休年
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附錄三】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節錄)
第3條 中小學聘任兼任教師,應由校長就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聘任之。
中小學藝術才能班因課程安排需要聘任兼任教師,得由校長就校外具藝術專長者聘任之,不受前項規定資格之限制。
中小學聘任三個月以上之代課、代理教師,應依下列資格順序公開甄選,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
一、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
二、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三、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大學以上畢業者。
前項甄選作業辦理完竣,應檢附甄選簡章、錄取名單及相關會議紀錄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但經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免報者,不在此限。
中小學聘任未滿三個月之代課或代理教師,得免經公開甄選及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程序,由校長就符合第三項規定資格者聘任之。
第11條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在聘約有效期間內,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九款及第十一款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其聘期未滿三個月者,由校長予以解聘之;其聘期在三個月以上者,應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高級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七條規定審議通過,由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在聘約存續中,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款情形者,其調查不因聘約屆滿而終止;其停聘、解聘,準用本法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前項經停聘之教師,於停聘期間不得支領任何待遇;其經調查無性侵害及性騷擾事實者,得申請補發該停聘期間應領之鐘點費或本薪。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第十款及第十一款
情形之一者,學校除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外,並應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
通報。
【附錄四】性別平等教育法(節錄)
第27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應建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及加害人之檔案資料。
前項加害人轉至其他學校就讀或服務時,主管機關及原就讀或服務之學校應於知悉
後一個月內,通報加害人現就讀或服務之學校。
接獲前項通報之學校,應對加害人實施必要之追蹤輔導,非有正當理由,並不得公
布加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料。
學校任用教育人員或進用其他專職、兼職人員前,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規定,
查閱其有無性侵害之犯罪紀錄,或曾經主管機關或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有
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屬實並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解聘或不續聘者。
115學年度臺中市立光正國民中學第二階段代理教師甄選報名表
代理教師甄選報名表(第 1 次招考)
【表格自行下載使用,列印時請以A4紙張列印】
甄選科別: 准考證號碼:
姓名
出生年月日 年 月 日 照
片
現職機關學校 身分證字號
服役
情形
□免役 □役畢 □服役中
地址
電話 TEL: 手機:
學
歷 學 校 名 稱 系 科 組 別 起 迄 年 月
大 學 年 月至 年 月
研究所 年 月至 年 月
應
繳
驗
證
件 類 別 證 書 字 號 發 證 日 期 發 證 機 關 備註
□國中合格教師證書
□其他
經
歷 曾服務之機關學校 職 稱 起 迄 年 月 曾服務之機關學校 職 稱 起 迄 年 月
填表人簽章: 填表日期:115 年 月 日
切 結 書
立切結書人 報名115學年度臺中市立光正國民中學第二階段代理教師甄選(第__1_次招考),如有下列事項發生時,本人同意無條件放棄錄取資格。
一、 無法於規定時間內至本校人事室報到,辦理應聘手續者。
二、 資料有不實等情事者。
三、 經發現有教師法第14條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各款及33條情事之一者。
此 致
臺中市立光正國民中學
立切結書人:(簽名)
身分證字號:
通訊處:
電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月 日
查閱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檔案同意書
本人 ( 年 月 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為應徵臺中市立光正國民中學代理教師所需,同意 貴校申請查閱本人有無性侵害犯罪登記檔案資料。
此致
臺中市立光正國民中學
立同意書人: (簽名)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中華民國 115 年 月 日
(修正版)擬任(現職)人員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領用中國大陸護照、身分證、定居證或居住證情形具結書
茲就本人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領用中國大陸護照、身分證、定居證或居住證
情形具結如下,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
是否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領用中國大陸護照、身分證、定居證情形:
□本人沒有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領用中國大陸護照、身分證、定居證。
□本人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領用中國大陸護照、身分證、定居證:(請接續勾選以下選項,可複選)
□有中國大陸戶籍及身分證。
□有中國大陸護照。
□有中國大陸定居證。
是否申領中國大陸「居住證」及處理情形:
申領情形
□從來沒有申領。(勾選此項者以下免填)
□曾經申領,是在擔任軍公教職前申領(證號 )【已遺失者免填證號】
□曾經申領,是在擔任軍公教職後申領(證號 )【已遺失者免填證號】,取得原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處理情形
□該證件已失效(有效期限至 年 月 日止),本人承諾日後不再向中國大陸申領居住證。
□該證件已遺失,本人承諾日後不再向中國大陸申領居住證。
□該證件已剪角並由服務機關(構)學校收繳留存,本人承諾日後不再向中國大陸申領居住證。
□其他(請簡要說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具結人: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服務機關(構)學校:臺中市立光正國民中學
擬任職務(現職):□代理教師 □其他職務______________
職務所列官等職等(無者免填):無
中華民國 115 年 月 日
備註:
一、請具結人依實際情形分別於具結書□欄內打「」。
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規定:
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違反上述規定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除經有關機關認有特殊考量必要外,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及其在臺灣地區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擔任軍職、公職及其他以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所衍生相關權利,並由戶政機關註銷其臺灣地區之戶籍登記。
三、現職軍公教人員倘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領用中國大陸護照、身分證、定居證,由服務機關(構)學校報送用人主管機關後陳轉大陸委員會處理,並同時報送對應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銓敘部、內政部、國防部、教育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四、所指「申領」包含換領、補領等各種向中國大陸申請領用之程序。
五、所申領之中國大陸居住證已失效者,無需由所服務機關(構)學校收繳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