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申短期補習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租賃學生交通車之駕駛人員亦屬補習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教職員工,依法應落實進用前之查核與系統登錄作業。
公告日期:2026-07-03 ~ 2027-07-06
公告單位:終身教育科
公告類別:科室公告
點閱數:34
一、依據教育部115年6月29日臺教社(一)字第1152401879號函辦理。
二、案係該部重申短期補習班向外租賃交通車所附之駕駛人員,因載運學生往返屬執行補習班業務之一環,且與學生頻密接觸並同處於車廂空間,按「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9條第2項規定,補習班聘僱之教職員工,包含直接聘僱及間接聘僱。故均視同補習班之間接聘僱「教職員工」,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第4項規定,短期補習班於擬聘僱教職員工「前」,應檢具相關名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最近3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良民證)等基本資料,陳報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始得進用。
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81-1條第6項規定,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聘僱工作人員「前」,應檢具名冊,並檢附資格證明文件影本、切結書、健康檢查表影本、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及其他相關文件,報教育主管機關核准,倘未依規陳報核准,將依同法第105-2條等相關規定予以裁處。
四、檢附來文一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