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大甲區華龍國民小學115學年度第1次臺灣台語教學支援人員甄選簡章
臺中市大甲區華龍國民小學115學年度第1次臺灣台語教學支援人員甄選簡章
一、 依據:
﹙一﹚ 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
﹙二﹚ 臺中市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進用要點
二、 甄選名額
甄選類別:臺灣台語教師
甄選名額:1
性質:教學支援人員(每週20節)
聘期:115年8月1日至116年7月31日止(或代理原因消失)
備註:備取若干名。
三、 簡章及報名表件:逕至本校網站 http://www.hlps.tc.edu.tw/ 或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站 http://www.tc.edu.tw/下載。
四、 報名資格
﹙一﹚ 基本條件
1.具中華民國國籍且身心健康、品德操守良好者。
2.無教師法第14條各款規定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各款及第33條之情事者(如附錄說明)。
﹙二﹚ 資格條件:依教育部訂定「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第3條規定:
1.具特定科目、領域專長,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舉辦之教學支援人員認證,取得合格證書者。
2.參加教育部辦理之臺灣台語能力認證,取得中高級以上之能力證明,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舉辦之教學支援人員認證,取得合格證書者。
五、 報名日期及方式
1. 將相關證件影本於115年6月12日(星期五)上午10時~下午13時送達本校教務處(逾時恕不受理)。
2. 報名時請攜帶相關證件(最高學歷、臺灣台語認證)正本,並繳交影本。
3. 本次甄選不收取費用。
六、 報名地點:臺中市大甲區華龍國民小學(地址:43770 臺中市大甲區工二路1號)
七、 聯絡電話:04-26811270轉710.711(教務處)
八、 臺灣台語鐘點教師甄選方式及分數比率
(一) 口試:成績佔50%,口試時間10分鐘,含教學實務、班級經營、教育專業知識、
教室管理、個人教學檔案等,口試時可攜帶簡歷或資料。
(二) 書面資料審查:成績佔50%,包含簡歷及認證資料。
(三) 總成績未達70分者,不予錄取;甄選成績同分時以口試成績高低順序錄取,成績皆相同時,則以抽籤決定之,並依相關法規聘用。
九、 甄選日期:115年6月12日(星期五)下午14時起進行。
十、 甄選名額:正取1名,備取依分數高低列冊候用。
十一、 聘用時間:
﹙一﹚ 自115年8月1日至116年7月31日止.(或代理原因消失)。
﹙二﹚ 聘用期間,除法令規定之權利與義務外,尚須配合本校各項活動。
﹙三﹚ 經本校聘用後,為維護學生受教權益,未經本校同意者,不得離職。
十二、 核薪方式:依相關規定以實際授課節數計薪。
十三、 放榜日期、地點:115年6月12日(星期五)下午20時前,於臺中市教育行政網路及本校網站公告錄取名單(並以電話通知正取者,其他則不另行以電話通知)。
十四、 附則
﹙一﹚ 錄取人員須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用。
﹙二﹚ 代課教師經甄選錄取,須配合學校行政需求與安排。
﹙三﹚ 經甄試錄取之代課教師,若發現資格不符,或證件有偽造、變造情事,均應無條件自到職日起自動解職,應考人不得要求任何補償及異議,若涉及刑責,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四﹚ 錄取分發任用後如發現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33條或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之情事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五﹚ 經甄選錄取者,應繳交公立或教學醫院體格檢查表(含最近三個月內胸部X光透視);如體檢不合格或患有傳染病防治條例相關規定或其他妨害教學之傳染病或未繳交公立或教學醫院體格檢查合格表者,均予以註銷錄取資格。
十五、 本簡章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及本委員會決議辦理。
十六、 本甄選簡章經本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錄一】教師法(節錄)
第14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六、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八、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教師有前項第六款或第八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審議通過。
教師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及第九款情形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其已聘任者,除有第七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及第九款情形者,依第四項規定辦理外,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教師涉有第一項第九款情形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
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經調查屬實者,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附錄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節錄)
第31條 具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三、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未消滅者。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五、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六、經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七、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或涉及性侵害之行為,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屬實。
第33條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已屆應即退休年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附錄三】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節錄)
第3條 中小學聘任兼任教師,應由校長就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聘任之。
中小學聘任三個月以上之代課、代理教師,應依下列資格之順序公開徵選,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
一、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
二、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三、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大學以上畢業者。
前項甄選作業辦理完畢後,須檢附甄選簡章、錄取名單及相關會議紀錄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中小學聘任未滿三個月之代課或代理教師,得免公開甄選及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程序,由校長就符合第二項規定資格者聘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