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5年5月8日臺教國署幼字第1150043213號函辦理。 二、教保服務機構轉知家長外部活動訊息時,請留意活動之教育性及合理性,避免涉及商業推廣或不當銷售行為,並提醒家長留意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