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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有關機關辦理巨額採購案,如有未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111條提報使用情形及效益分析情形者,請儘速依「機關提報巨額採購使用情形及效益分析作業規定」提報,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公告日期:2026-03-06 ~ 2026-04-06
公告單位:工程營繕科 李昀修
公告類別:科室公告
點閱數:30
一、 依據工程會115年2月24日工程企字第1150100058號書函辦理。
二、 本府各機關辦理巨額採購案,請督導所屬依採購法第111條第1項及旨揭作業規定第4點第1項規定,逐年提報使用情形及效益分析資料。首次或重行提報資料,請依該作業規定第8 點傳輸至政府電子採購網,免另備書面文件通知工程會,惟仍應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42條之3規定函送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並副知本府秘書處。
三、 倘機關未依規定提報,涉違反「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7條第3款「不依法令規定辦理採購」規定,機關應依該準則第12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