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立人國民中學增置學務人力計畫甄選簡章
臺中市立立人國民中學114學年度
教育部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國民中學增置學務人力計畫甄選簡章
一、依據:
(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115年2月5日中市教學字第1150009180號函。
二、甄選名額、職缺別、工作時間、工作期限及待遇如下:
(一)名額:正取1員、擇優備取1員。
(二)工作時間:以配合學校作息每天上班 8 小時及維持全年上班總時數不變為原則;惟因應業務運作或配合學生作息,必要時得彈性調整上班時間。
(三)工作期限:自實際到職日起至 115 年 7 月 31 日止。本案屬教育部專案補助,如因中央暫停補助、業務緊縮或預算不能支應時,依勞動基準法得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四)工作內容:
1.校園安全生活之促進與維護,如:交通安全促進與維護、學生藥物濫用與校園霸凌防制、安全教育及防護訓練、不良組織防制及反詐騙等相關事宜。
2.危機管理與校園安全通報等事宜,如:擔任校園安全工作之值勤,校內外(包括教職員工生)緊急事件處理、通報等相關事宜。
3.執行學生校外生活輔導、學生上放學導護工作、校外聯合巡查、暑期青春專案聯合巡查等相關事宜。
4.國中學生生活管理與輔導。
5.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五)待遇:自應聘日起薪,月薪34,775元,並依計畫經費投保法定保險。當年12月1日仍在職者,使得按當年工作月數依比率編列年終獎金,年終獎金1年以1.5個月為限。勞保及健保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期滿離職無資遣費。
三、工作地點:臺中市立立人國民中學(地址:臺中市北區北平路一段62號)。
四、甄選資格條件:
(一)未具雙重國籍之中華民國國民(大陸地區人民需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10年)。
(二)做事認真負責具服務熱誠及表達溝通協調能力,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 條至 28 條各款情事之一者、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1、2、6項規定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第1項所定不得任用之情事者;且無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等犯罪紀錄及行為者 。
(三)報考人員除應具備前述基本條件外,並須具有下列資格之一,優先順序如下:
1.具有教育部學務(含校安)儲備人員培訓合格證書者。
2.具有學務相關工作經驗一年以上者。
3.大學以上畢業者。
(四)具有服務熱忱、高度敬業負責與利他助人之特質、品行端正,且無不良紀錄及嗜好者。
(五)熟悉電腦文書、資訊處理及網際網路應用等能力。
(六)具有學生輔導經驗者尤佳。
五、報名方式:
(一)一律採紙本報名,自簡章公告日起至115年3月9日(星期一)中午12:00止,請送至臺中市立立人國中學務處,逾期不予受理。
六、報名文件:
(一)請檢附下列文件:
1.甄選報名表(須黏貼相片)。
2.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最高學歷證書影本。
4.教育部輔導知能相關研習證明或獎狀影本(無者免繳)。
5.學務相關工作一年以上經驗證明(如服務證明、聘書)(無者免繳)。
6.教育部教育部校安(含學務創新)儲備人員培訓合格證書影本(無者免繳)。
7.最近三個月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俗稱良民證)正本。
8.查閱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檔案同意書
9.男性需檢附退伍令或免役證明(無者免繳)。
10.身心障礙者需檢附有效期限內之身心障礙證明(無者免繳)。
(二)證件書表檢附不齊備者,不予受理報名。
(三)本校於收到報名資料後,將進行書面審查,擇優通知甄試。
七、甄選方式:書面資料審查及面試。
八、甄選時間:
(一)日期:115年3月11日上午9時前攜報名相關證件正本至本校學務處報到,本校於上午9時10分舉行面試。
(二)錄取公告:
1.時間:115年3月12日下午5時前於本校網站及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資訊網公告錄取名單。
2.報到:錄取人員請於通知時間攜帶相關證件正本至本校學務處及人事室報到,逾限未報到者,視同放棄,本校得依甄試成績由備取人員遞補。
九、其他注意事項:
(一)應徵人員面試成績未達80分者,不予錄取。
(二)備取人員依總成績序列,依序遞補本次公開甄選職缺或職務等別相當、工作性質相近之職缺。
(三)錄取名單經本校通知報到並於本校網頁最新消息公告,未錄取者不另行通知。
(四)錄取人員一經通知,請先至公立醫院完成體格檢查,並於接獲錄取通知後2週內,繳交體格檢查報告(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
十、督導考核:學務人員於工作執行中應遵守規定及接受學校之督導;如有違反或服務情形欠佳及不適任者,停止其服務,並依契約予以解雇。
十一、附記:
(一)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學校不得僱用為契約進用人員:
1.犯性侵害犯罪防制法第二條第一項之性侵害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2.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3.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及終身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之必要。
4.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之必要,且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於該管制期間。
5.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二款之情事。
6.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三款之情事,且於該認定一年至四年不得聘用或僱用期間。
(二)契約進用人員於契約有效期間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學校應予終止契約:
1.犯性侵害犯罪防制法第二條第一項之性侵害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2.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3.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及終身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之必要。
4.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及終身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之必要。
(三)錄取人員應遵守學校契約書,如有違背,依相關規定處理。
(四)本計畫實施結束後,一律依規定予以解雇,且離職或退職時不得要求資遣費、退職金等任何津貼。
(五)如因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拒之因素,致報名、面談日程需作變更時,於本校網頁公告或另案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