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115年2月24日臺教文(六)字第1152500033號函辦理。 二、各短期補習班若欲申請境外招生外國人來臺研習華語,請於114年4月10日以前填具申請表並檢具文件與資料函報本局辦理初審作業,所送申請資料請依序裝訂成6冊,並附2份光碟。 三、檢附來文及申請表各一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