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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下稱國教署)函釋「學校與支領特殊教育相關專業服務鐘點費之人員是否為僱傭關係」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公告日期:2026-02-24 ~ 2026-12-31
公告單位:特殊教育科 林承助
公告類別:科室公告
點閱數:58
一、依據國教署115年2月13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150006277號函辦理。
二、本案係國教署釋示「學校與支領特殊教育相關專業服務鐘點費之人員是否為僱傭關係」事項,查勞務契約可為僱傭、承攬、委任及居間等不同型態,得由契約雙方當事人基於契約自由原則本誠信約定適當之提供勞務方式及相關權利義務。至勞動契約之認定,因不受契約名稱或形式所拘束,須就個案整體契約內容及實際提供勞務情形,依從屬程度高低予以綜合判斷。因此,學校及幼兒園與旨揭人員間勞務提供之事實情形,於個案上或有不同,爰勞動部礙難就旨案提供通案性意見。
三、為減少未來發生勞動契約認定之個案爭議,學校及幼兒園宜先依實際需求規劃相關勞務契約內容,如旨揭人員得自主完成特定任務,而無須由學校及幼兒園直接指揮監督者,可朝承攬或委任契約方向擬定;如學校及幼兒園為確保學生受教權,於勞務提供過程須指揮監督旨揭人員完成工作,則應朝勞動契約方向擬定。學校及幼兒園得依實際需求妥為規劃相關勞務契約內容,或就個案契約情形洽詢勞動部各地方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