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立豐東國民中學114學年度 教育部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國民中學增置學務人力計畫甄選公告
臺中市立豐東國民中學114學年度 教育部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國民中學增置學務人力計畫甄選公告
一、依據:
(一)教育部114年4月5日臺教授國字第1145802250號函。
(二)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9月18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45805843號函。
(三)臺中市政府115年1月26日府授人力字第1150025710號函。
(四)臺中市政府教育局115年2月5日中市教學字第1150009180號函辦理。
二、甄選名額、職缺別、工作時間、工作期限及待遇如次:
(一)名額:正取1員、擇優備取1員(候補期間3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二)職缺別:全職。
(三)工作時間:週一至週五,每日工作以8小時為原則。
(四)聘用期間:到職日起至115年7月31日止,後續依教育部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國民中學增置學務人力計畫持續補助或停止,如因中央暫停補助、業務緊縮或預算不能支應時,依勞動基準法得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五)敘薪待遇:自應聘日起薪,月薪34,775元,並依計畫經費投保法定保險,當年
12月1日仍在職者,使得按當年工作月數依比率編列年終獎金,年
終獎金1年以1.5個月為限。勞保及健保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期
滿離職無資遣費。
三、工作內容:
(一)校園安全之促進維護及危機管理
1.協助學生上、放學交通導護及交通安全等工作。
2.校園安全生活之促進與維護,如:學生藥物濫用與校園霸凌防制、安全教育
及防護訓練、不良組織防制及反詐騙等相關事宜。
3.緊急事件處理支援及通報作業。
4.執行學生校外生活輔導、校外聯合巡查、校外駐站輔導、暑期青春專案聯合
巡查、夜間春風專案巡查等相關事宜。
(二)協助辦理學生相關事務工作
1.協助學生生活輔導及照顧。
2.協助校園事件管教、霸凌、性平行政事務。
(三)學務處相關業務支援。
(四)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四、工作地點:臺中市立豐東國民中學(地址:臺中市豐原區豐東路75號)。
五、甄選資格條件: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並不得兼具外國國籍;大陸地區人民來臺灣地區定居者,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須滿10年始得報考。另不得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領用中國大陸護照、身分證、定居證或居住證情形。
(二)國內外大學(含)以上畢業,且已經取得畢業(學位)證書者(應於報名截止日前取得)。
1.學歷須為教育部認可之學校,且不得以同等學力報考。
2.畢業證書如係國外或大陸港澳學歷,須符合教育部訂頒「大學辦理國外學歷
採認辦法」、「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之
規定,並加附中文譯本;國外學歷影本,應經我國駐外單位,包括我國駐當
地使、領館或派駐當地之文化、貿易、商務機構或其他經我國政府認可之機
構或公證人驗(認)證。
(三)未具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第1項各款,教師法第19條,以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1項各款及第2項、第6項規定、第33條規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及第21條第1項規定不得任用之情事者;無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等犯罪紀錄及行為者。
(四)具學校學務相關工作經驗一年以上者或具教育部校安(含學務創新)儲訓人員培訓合格證書者尤佳。
(五)如尚未取得教育部校安(含學務創新)儲訓人員培訓合格證書者,可採「先用後訓」原則,應於進用之日起2年內取得教育部校安(含學務創新)儲訓人員培訓合格證書。
六、報名方式:
一律採電子郵件方式報名,自簡章公告日起至115年02月25日(星期三)中午12:00止,請email寄至:chunnu19741001@gmail.com,逾期不予受理。(電子郵件之主旨標題請書明「應徵學務創新人員」)。
七、報名文件:
(一)請檢附下列文件(請依序掃描成一個pdf檔):
1.甄選報名表(須黏貼相片)。
2.國民身分證影本。
3.最高學歷證書影本。
4.教育部輔導知能相關研習證明或獎狀(無者免繳)影本。
5.學務相關工作一年以上經驗證明(如服務證明、聘書)(無者免繳)。
6.教育部教育部校安(含學務創新)儲備人員培訓合格證書影本。(無者免繳)
7.最近三個月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俗稱良民證)正本。
8.查閱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檔案同意書
9.男性需檢附退伍令或免役證明(無者免繳)。
10.身心障礙者需檢附有效期限內之身心障礙證明(無者免繳)。
(二)證件書表檢附不齊備者,不予受理報名。
(三)本校於收到報名資料後,將進行書面審查,擇優通知甄試。
八、甄選方式:書面資料審查及面試。
九、甄選時間:
(一)日期:115年2月26日(四)上午9時前攜報名相關證件正本至本校學務處報到,本校於上午9時30分舉行面試。
(二)錄取公告:
1.時間:115年2月26日(四)下午5時前於本校網站及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資訊網公告錄取名單。
2.報到:錄取人員請於115年3月2日(一)上午8點前請攜報名相關證件正本至本校人事室報到,逾限未報到者,視同放棄,本校得依甄試成績由備取人員遞補。
十、其他注意事項:
(一)應徵人員面試成績未達80分者,不予錄取。
(二)備取人員依總成績序列,依序遞補本次公開甄選職缺或職務等別相當、工作性質相近之職缺。
(三)錄取名單經本校通知報到並於本校網頁最新消息公告,未錄取者不另行通知。
(四)錄取人員一經通知,請先至公立醫院完成體格檢查,並於接獲錄取通知後 2 週內,繳交體格檢查報告(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
十一、督導考核:學務人員於工作執行中應遵守規定及接受學校之督導;如有違反或服務情形欠佳及不適任者,停止其服務,並依契約予以解雇。
十二、附記:
(一)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學校不得僱用為契約進用人員:
1.犯性侵害犯罪防制法第二條第一項之性侵害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2.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3.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及終身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之必要。
4.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之必要,且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於該管制期間。
5.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二款之情事。
6.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三款之情事,且於該認定一年至四年不得聘用或僱用期間。
(二)契約進用人員於契約有效期間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學校應予終止契約:
1.犯性侵害犯罪防制法第二條第一項之性侵害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2.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3.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及終身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之必要。
4.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及終身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之必要。
(三)錄取人員應遵守學校契約書,如有違背,依相關規定處理。
(四)本計畫實施結束後,一律依規定予以解雇,且離職或退職時不得要求資遣費、退職金等任何津貼。
(五)如因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拒之因素,致報名、面談日程需作變更時,於本校網頁公告或另案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