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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內政部有關「營建剩餘土石方清除機具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規範」第2點、第3點修正發布訊息1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儘速裝置即時追蹤系統配合辦理,詳如說明,請查照。
公告日期:2026-02-10 ~ 2026-03-04
公告單位:工程營繕科 李昀修
公告類別:科室公告
點閱數:28
一、 依據內政部115年1月30日台內國字第11508009922號函辦理。
二、 旨揭規範經內政部於115年1月30日以台內國字第1150800992號令修正發布,如需修正發布規定,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下載。
三、 另該部訂頒「營建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運送證明文件及其格式」自115年1月1日生效,請宣導所屬針對營建剩餘土石方清運車輛儘速安裝經國土管理署審驗合格車機供應廠商之即時追蹤系統(GPS),以利推動營建剩餘土石方全流向管理。
四、 檢附前函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