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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法第5條業奉總統114年11月28日華總一經字第11400120561號令修正公布,並奉行政院115年1月21日院臺經字第1151001061號令發布自115年2月1日施行,函轉修正後條文,請查照。
公告日期:2026-02-05 ~ 2026-03-04
公告單位:工程營繕科 李昀修
公告類別:科室公告
點閱數:45
一、 依據經濟部115年1月28日經授地礦字第11559000650號函辦理。
二、 地質法新增第5條第5項:「經劃定之地質遺跡地質敏感區、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不得設置地面型或水面型太陽光電系統。但經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且設置或累積設置面積一公頃以下者,不在此限。」及第6項:「前項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不含屋頂型或設置面積一百平方公尺以下且供自用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
三、 檢附經濟部來函、旨揭修正條文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7826號及旨揭行政院令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