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格條件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且未兼具外國國籍,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27、28條規定之情形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所定不得任用之情事者。 (二)教育部立案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 (三)領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護理師或護士證書者。 工作項目 (一)學校學生、教職員工衛生保健、健康中心等護理工作。 (二)其他臨時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