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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為加強本市各公共工程及公有建築工程營建剩餘土石方之交換利用,並使工程順利推動,請依說明段相關規定辦理,請查照。
公告日期:2026-01-27 ~ 2026-02-13
公告單位:工程營繕科 李昀修
公告類別:科室公告
點閱數:19
一、 依據府頒「臺中市公共工程及公有建築工程營建剩餘土石方交換利用作業要點」(下稱本要點)規定辦理。
二、 有關各機關辦理之公共工程及公有建築工程間所產出之土石方交換利用,本局前以112年9月27日中市建土字第1120046712號函文(諒達)相關局處在案,媒合交換利用方式應依本要點第四點規定辦理,重申如下:
(一) 土石方供、需土數量未滿三千立方公尺者,由本府建設局逕行撮合並發文核准。
(二) 土石方供、需土數量達三千立方公尺以上者,由本府建設局邀請供、需土單位召開供、需土方數量協調會議後,再行發文核准撮合。
三、 另本局已建置土石方交換作業平台,為利各工程主辦機關瞭解土石方出土、需土資訊,公共工程倘有剩餘土石方請上網登錄(網址:https://csidip.taichung.gov.tw/Taichung_Earthwork/Login),如有相關疑義,請洽詢系統詢問窗口04-24516932#6355宋先生,並善加利用,以利土石方媒合交換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