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市114學年度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閩南語講古比賽實施計畫辦理。 二、請各組獲第一名之學校依前開實施計畫核予指導老師嘉獎1次之獎勵,並請學校本權責辦理敘獎事宜,餘得獎學生及指導老師獎狀將另寄至各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