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為辦理「115年教育部生命教育特色學校及績優人員」評選及表揚案,請貴校踴躍參選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114年12月16日臺教學(一)字第1142805043D號書函辦理。
二、教育部為表揚推動校園生命教育之公私立各級學校 (含幼兒園,以下簡稱學校)及教職員工,發掘真實事蹟及經驗分享,以激勵教育人員積極推動生命教育,並適時發揮融合教育精神,營造自發、互動、共好、創新與永續的 友善校園環境,爰訂定旨揭計畫。
三、旨揭報送推薦對象:積極推動生命教育工作且具特色之學校及個人。
(一)特色學校獎:各級學校(含幼兒園)積極推動生命教育工作 成效卓著、具推動特色且足為楷模者。
(二)績優人員獎:學校教職員工從事校內生命教育工作或教學 表現優異且足為楷模者。
(三)特殊貢獻人員獎:推展生命教育工作之各級學校校長及人 員,對生命教育工作政策規劃、執行及推廣有具體貢獻且 足為楷模者。
(四)終身奉獻人員獎:長期致力於生命教育之推展人員,對生命教育工作影響深遠、具重大貢獻且足為楷模者。
(五)優秀行政人員獎:對生命教育政策規劃及執行有具體顯著 或持續性貢獻之各教育主管機關行政人員。
四、請有意願參與遴選或推薦之學校或個人,依以下內容辦理:
(一)遴選表(含相關補充資料)以A4格式撰寫30頁為限(校園 事件處理情形資料不列入篇幅頁數計算),正本1式4份( 其中3份函報教育部,1份本局留存),無需膠裝,依序排列後以長尾夾固定即可。
(二)「教育部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 」簽名正本1式2份(1份函報教育部,1份本局留存)
(三)為製作生命教育特色學校及績優人員事蹟簡介事宜(含: 手冊、成果輯、事蹟展幅、影片製播等),請提供近半年 之數位照片。
(四)請燒錄完整薦送表件(遴選表及佐證資料)以及照片電子 檔光碟1式2份。
五、薦送幼兒園請審慎查核受推薦人員不得曾有違反教師法,經包含尚在調查、或經議決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之情形。另「特色學校」部分,請確實撰寫112年至115年校園事件處理情形。
六、上開資料請於115年6月1日(星期一)前免備文逕送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學生事務室調用教師江淑華(地址:臺中市豐原 區陽明街36號,信封封面請註明:「115年教育部生命教育 特色學校及績優人員」初選),俾辦理初審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