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114年度第四季D5類組「補習班、訓練班、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事宜
一、依據內政部訂頒「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加強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及取締執行要點」本府都市發展局114年9月11日中市都管字第11402093587號函辦理。
二、按「加強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及取締執行要點」第二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集中人力,優先執行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業務,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配合提供應檢查申報營業場所資料,全面清查及檢查。」,合先敘明。
三、請貴管依列管符合以下規模之場所轉發通知,內容如下:
(一) 貴場所作為「D5類」使用,應於114年7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完成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
1、使用項目:補習班、訓練班、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等類似場所。
2、申報規模及頻率:D5類組每年申報一次。
(二) 臺中市都市發展局聯絡電話(洽詢第四季公安申報事宜),04-2228-9111 # 64378、64376、64364、64343、64308、64387。
四、相關網址參考:
(一)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請至國土署網站「進階搜尋」查詢(http://www.cpami.gov.tw)。
(二) 全國建築管理資訊系統入口網/證照與講習/申報與機構單位查詢(https://cloudbm.cpami.gov.tw/CPTL/cpt0602m.do)。
(三)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使管科便民查詢系統公安/建築物公共安全申報查詢(k06ud.taichung.gov.tw/KPEOWEB)。
(四)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建築管理系統便民服務網(https://mcgbm.taichung.gov.tw/)。
五、建築法規相關規定:
(一) 建築法第77條第3項規定:「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定期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其檢查簽證結果應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
(二) 建築法第91條第1項規定:「違反第七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逾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者得連續處罰,並停止其使用。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或封閉、強制拆除。」
六、檢附來文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