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府114年10月9日府授觀企字第1140306135號函暨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0月3日鐵營旅字第1140032008號函辦理。 二、本案轉知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與地方創生之合作意願,鼓勵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