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潭子區潭子國民小學護理師職務代理人甄選公告(一次公告分次面談)
一、職 稱:約僱人員(護理師職務出缺期間之職務代理人)
二、名 額:正取1名,備取若干名。(於正取人員逾期未報到或候補期間離職時,依錄取排序依序遞補,其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3個月內為限。)
三、僱用期間:自114年9月19日或實際報到日起至該職缺補實前1日止。錄取人員僱用期間如僱用原因消失時,應無條件解除僱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因業務需要於僱用期滿1年或遇正式人員分發從缺,經考核服務成績優良者,得予續約或僱用期間隨之延長。
四、工作地點:臺中市潭子區潭子國民小學(427018 臺中市潭子區中山路二段435號)
五、報 酬:依「臺中市政府所屬機關學校聘僱職務代理人報酬支給要點」附表,領有護理師證書者,得以約僱五等280薪點支薪;領有護士證書者,則以約僱四等250薪點支薪;另須自行負擔勞、健保及勞工退休金自付額。如有主管機關調整薪點折合率情形,另配合辦理薪資調整。
六、資格條件:
(一) 具中華民國國籍且未兼具外國國籍,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27及28條規定之情形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所定不得任用之情事者、護理人員法第6條不得任用之情事之一者。
(二) 教育部立案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護理相關科系畢業者。
(三) 領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護理師或護士證書者。
(四) 領有職業登記相關資料。
(五) 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規定,無性侵害之犯罪紀錄者。
(六) 具基本文書處理及資訊能力,並能配合學校需要執行公務。
(七) 品德操守優良,工作態度主動積極,具服務熱忱,有責任感及團隊合作精神。
七、工作項目:
(一) 學校學生、教職員工衛生保健、健康中心等護理及相關行政業務工作。
(二)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八、公告及報名方式:
(一) 自即日起至114年9月22日(星期一)上午11時,公告於本校網站及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站。
(二) 報名方式:
1.第1次報名日期:114年9月18日(星期四)上午11時前
2.第2次報名日期:114年9月19日(星期五)上午11時前
3.第3次報名日期:114年9月22日(星期一)上午11時前
報名時請檢具下列證件(請以A4格式依序裝訂),於上述時間前,送達臺中市潭子區潭子國民小學人事室辦理報名(信封上請註明應徵護理師職務代理人),逾期或證件不全者不予受理報名。
1. 甄選報名表1份(請貼妥最近三個月內二吋半身相片)。(如附件)
2. 查閱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檔案同意書、具結書各1份。(如附件)
3. 身分證明文件正反面影本1份(如身分證、健保卡或駕照等)。
4. 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1份。
5.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護理師或護士證書1份。
6. 執業登記資料。
7. 其他證明影本(個人專長證照、兵役證明、身心障礙或原住民族等相關證明等,無則免附)。
(三) 聯絡電話:04-25324610轉229簡主任。
九、甄選方式及時間:
(一) 甄選方式:報名人員經書面審查符合資格者,擇優以電話通知參加面談(請保持電話暢通,如無法聯繫請自行負責),面談時請攜帶前項證件正本,驗畢發還。若未檢齊證件資料影本、逾期、資格不符或未獲遴選面談通知者,恕不另行通知及退件。
(二) 甄選面談時間: (請於當日下午1時30分前先至本校人事室報到)。
1.第1次甄選面談時間:114年9月18(星期四)下午2時舉辦。
2.第2次甄選面談時間:114年9月19(星期五)下午2時舉辦。
3.第3次甄選面談時間:114年9月22(星期一)下午2時舉辦。
(三) 甄選方式:面談(含專業知識、工作經驗、語言表達、溝通協調能力等)。
(四) 甄選成績:總分100分,未達70分者,不予錄取。但報名人員若皆不合適且無法勝任本職缺業務工作時,得從缺 。
十、甄選結果:
(一) 錄取名單於甄選當日下午4時前公告於本校網站及臺中市教育局網站,報考人員得自行上網查詢甄選結果。
(二) 正取人員應於本校規定報到時間至本校人事室報到,經通知未依期限報到以棄權論,由備取人員遞補,進用人員薪資自正式僱用日起薪。
十一、其他事項
(一)經甄選錄取者,應於報到後2週內繳交公立或教學醫院體格檢查合格表(含最近3個月內胸部X光透視);如體檢不合格或患有傳染病防治條例相關規定之傳染病或未繳交公立或教學醫院體格檢查合格表者,均予以撤銷錄取資格。
(二)錄取後由本校依規定辦理僱用簽約作業,並應確實遵守契約規定,不得異議。僱用期限屆滿或僱用原因消失後應無條件解僱,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任或任何救助。
(三)經繳驗之各種證明文件,如有不實者,縱因甄選前後未能查覺,而予錄取,一經查證屬實,除取消其甄選資格及解僱外,如涉及刑責,由應徵者自行負責;另無論錄取與否,甄選人員所附證件均不予退件。
(四)僱用期間如職務代理人有工作表現欠佳之情事或經服務機關認為不適任者,應無條件解僱,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求償。
(五)本公告未盡事宜,悉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