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局113年11月28日中市教體字第1130105938號暨113年12月6日中市教體字第1130109217號函辦理。 二、本案執行期間為自核定日起至114年6月30日止(共計1學年度),各校應於114年7月10日前送成果報告至局,惟尚有學校仍未繳交(或需補件),請各校務必儘速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