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霧峰區桐林國民小學114學年度本土語教學支援人員甄選簡章公告
桐林國小114學年度本土語教學支援人員甄選簡章
一、依據:
﹙一﹚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111年5月9日修正)
﹙二﹚臺中市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進用要點(100年6月16日)
二、組織:成立「臺中市霧峰區桐林國民小學114學年度本土語教學支援工作人員甄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辦理本項甄選事宜。
三、甄選名額
甄選類別 甄選名額 性質 聘期 備註
海岸阿美族語教學支援工作人員 1 以鐘點計費 114.09.01-115.06.30 鐘點代課教師正取1名,為海岸阿美族語教師,每周上課節數為1節,備取若干名,擇優錄取。
西群卑南語教學支援工作人員 1 以鐘點計費 114.09.01-115.06.30 鐘點代課教師正取1名,皆為西群卑南語教師,每周上課節數為1節,備取若干名,擇優錄取。
四、簡章及報名表件
即日起至114年7月16日止,逕至本校網站(網址:https://tles.tc.edu.tw/)、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站(http://www.tc.edu.tw/)下載。
五、報名資格
(一)基本條件
1、具中華民國國籍且身心健康、品德操守良好者。
2、無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第六條之情事者(如附錄說明)。
(二)依教育部訂定「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第3條規定之ㄧ:
原住民族語文:取得原住民族委員會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核發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合格證書,或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以後核發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高級以上合格證書,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
1、原住民族委員會核發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合格人員研習結業證書。
2、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其所屬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舉辦之教學
支援老師認證,取得合格證書。
3、大學校院依原住民族語言師資培育計畫辦理核發之修畢學分證明書。
6、 報名日期及地點:
將履歷資料及相關證件影本於114年7月16日(星期三)上午9時至中午12時00分前寄達或親自送達本校(地址:臺中市霧峰區桐林里5鄰民生路675號)教務處。(逾時恕不受理)
七、洽詢電話:04-23304311(教務主任或教學組長)。
八、報名手續
(一)填寫教學支援人員甄選報名表。
(二)繳驗身分證或居留證、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合格證書正、影本(正本驗畢發還)、切結書及查閱性侵害加害人登記檔案同意書。
(三)繳交本人最近2吋脫帽半身照2張(1張請先自行黏貼於報名表)。
備註:所需證件不全者不予受理(未帶正本者,視同證件不全),報名時間截止後
不接受補件。
九、甄選方式及分數比率
(1) 書面審查:成績佔50%(自傳含學歷、教學經歷等)。
(2) 口試:成績佔50%(時間5分鐘,請自行備妥簡歷資料3份)。
(3) 甄選成績以兩項成績加總(四捨五入算至小數點第1位)後依高低順序錄取,成績 相同時以口試成績較高者優先錄取;成績皆相同時,則以抽籤決定之。
十、甄選日期:114年7月16日(星期三)下午1時30分至結束。(請於下午1時15分前先至教務處報到)
十一、甄選地點:臺中市霧峰區區桐林國民小學。
十二、錄取及放榜:
(一)錄取:甄選成績未達70分者,不予錄取。報考人員達錄取標準者,依成績高低擇優錄取,總成績相同時,以試教成績高低順序錄取,成績皆相同時,則以抽籤決定之,並經主聘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用。正額錄取人員未報到時由備取人員依序依其語言別遞補,另考量後續開班需求,亦得由備取人員依序依其語言別聘任並補足,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5個月。必要時,甄選委員會得視甄選成績由甄選委員會議決減少錄取名額。
(二)放榜:114年7月14日(星期一)下午6時前
招考公告錄取人員姓名於本校網頁,報考人員可自行上網查看或來電或親自到校查詢甄選結果,不得以未接獲錄取通知為由延後報到,並請依榜示事項辦理。如因個人疏忽造成權益受損,不得異議。
(三)成績複查:114年7月15日(星期二)下午4時前
本人憑准考證及身分證親自以書面向本校提出申請,逾期不受理,本校於接獲申請後隨即查核,並以書面告知複查結果。複查結果該科錄取人員有變動時,公告於本校網頁及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頁,並電話通知相關應考人員。
十三、報到:
錄取人員應於依通知之報到時間至臺中市霧峰區桐林國民小學教務處辦理報到,並依
甄選主辦學校指定時間內前往主聘學校報到。
十三、核薪方式:依相關規定以實際授課節數計薪。
十四、附則
(一)經錄取人員應於本校指定時間攜帶學、經歷及相關證件正本至本校接受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完成資格審查程序(須親自辦理,不得委託),逾時未接受審查或審查未通過者,取消甄選錄取資格,當事人不得異議。
(二)教師經甄選錄取,須配合學校校務需求與安排。
(三)經甄試錄取之代理代課教師,若發現資格不符,或證件有偽造、變造情事,或到職後無法辦理核薪者,均應無條件自到職日起自動解職,應考人不得要求任何補償及異議,若涉及刑責,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四)錄取任用後如發現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33條或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之情事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十五、本簡章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及本委員會決議辦理。
十六、本甄選簡章經本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十七、如遇颱風天等天然災害,經臺中市政府發布停止上班時則延後辦理,確定時間另行於本校網站最新消息區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