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114學年度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申請及審核作業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114年7月4日臺教授國字第1145601534號函辦理。
二、有關114學年度申請說明如下:
(一)受理平價教保機會率未達80%之行政區(東區、南區、西區、北區、北屯區、西屯區、南屯區、太平區、大里區、豐原區、潭子區、神岡區、沙鹿區、梧棲區、清水區等15個行政區符合規定)之私立教保服務機構申請加入準公共機制,其餘行政區不受理申請。
(二)前揭行政區之教保服務機構,申請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應同時符合下列要件:
1、要件一、合作費用上限:114學年度以後2歲以上至未滿3歲幼兒之班級,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以下同)1萬4,700元;3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以下簡稱3-5歲班),90人以下,每月不得超過1萬3,500元;91人至180人,每月不得超過1萬3,000元;181人以上,每月不得超過1萬2,500元。
2、要件二、園長(中心主任)、教師及教保員薪資(採事後檢核):
(1)服務年資未滿3年者,每月基本薪資至少3萬4,200元,滿3年至未滿6年者,每月至少3萬7,200元,滿6年以上者,每月至少4萬200元。至各教保服務機構核發之薪資已逾前開薪資基準者,不得調降。
(2)除政府所訂基本薪資外,各機構應自訂每一年之調薪機制,透由政府與各機構合作,才能提高人員待遇福利,強化各機構攬才與留任人員之誘因。各機構應於114年10月31日前將每一年之調薪機制報送本局審查,俟審查完竣後再函報本部國教署備查。
(3)前開每月基本薪資,不包括年終獎金、考核獎金、全勤獎金、主管職務加給、加班費、教育部補助之導師職務加給與教保費。
(4)教保服務機構應採轉帳方式直接給付人員薪資,並於114年10月31日前,檢附114年8至9月前開人員勞工保險之投保證明文件及薪資轉帳證明至本局備查。
3、要件三、基礎評鑑:
(1)最近1次評鑑結果(含追蹤評鑑),應為「全數指標通過」。
(2)尚未接受基礎評鑑或停辦復辦園,應於114年7月21日前,經地方政府參考基礎評鑑指標辦理到園檢查,且結果為「通過」。
4、要件四、土地使用與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等:
(1)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最近1次申報檢查結果應為「合格」或「准予備查」。
(2)遊戲場設施定期檢驗:最近1次各項檢查結果應為「全部符合」,無固定式遊戲場設施者免予檢核。
(3)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權利證明:土地及建築物為非自用者,其租賃契約或使用同意書之有效期限至少應至116年7月31日。
5、要件五、教保服務人員及幼兒之師生比例與教保服務品質之資訊揭露:
(1)教保服務人員與幼生之師生比例:114學年度起,其3-5歲各班級師生比1:12,每位教保服務人員至多照顧幼兒12人,每班至多招收24人;2歲幼兒之班級師生比則應符合法令規定。
(2)資訊揭露:
甲、教保服務品質自我評估情形:請於全國教保資訊網填報系統(以下簡稱填報系統)辦理線上申請時,依各機構教學情形,填妥課程與教學品質自我評估檢核表。
乙、教學環境情形:各機構於填報系統申請前,應先至「填報系統」─「幼兒園填報區」─「資料上傳管理」─「環境照片上傳管理」,上傳園舍外觀、室內活動室、室外活動空間(無者免上傳)、廚房及廁所等各區照片各2張(為個人資料保護,請勿出現幼兒正面影像),照片格式應為「.jpg」或「.jpeg」格式,檔案大小勿超過7MB,本部國教署將擇期於全國教保資訊網公開供家長查詢。
丙、每日餐點情形(採事後檢核):請本局協助各機構設置教育部校園食材登錄平臺帳號,並督導渠等自114年8月1日起,每日至教育部校園食材登錄平臺,上傳當日午餐及上午、下午點心照片(含填寫餐點名稱)。
6、要件六、行政管理(採事後檢核):
(1)採設帳方式管理園務經費: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第45條規定,各項經費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置專帳處理,並保存憑證;各機構應於114年10月31日以前,提供上半年業務狀況調查紀錄表,115年1月31日前,提供前一年度下半年業務狀況調查紀錄表。倘所在地區稅捐稽徵機關採1年報送1次者,於115年1月31日前,提供前一年度之業務狀況調查紀錄表。
(2)訂定符合法令之基本勞動條件:教保服務機構應全額(每月基本薪資扣除員工勞健保費自付額)、不逾時、以轉帳方式直接給付員工薪資;並訂定工作規則,載明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工資、延長工作時間、津貼及獎金、考勤、請假等相關規定,至遲於114年10月31日以前,報送地方政府備查。
三、收費數額如下:
(一)依本要點第4點第4項第2款第2目及第6項規定,113年1月1日以後立案、退出準公共機制後再申請加入、第1次申請加入準公共機制、113年3月系統未有3-5歲師生資料、幼兒園曾以調整師生比為由調增收費數額並經主管機關備查者,應以113學年度經本局備查之收費數額為準,政府不再協助計算調整師生比之費用。
(二)至其餘幼兒園則配合本要點第8點3-5歲班調整師生比規定,收費調整數額之計算原則參依教育部114年7月3日臺教授國字第1145601511號函計算(如附件),計算後之收費數額將作為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114及115學年度之收費數額,並公告於全國教保資訊網。
(三)逾114學年合作費用上限者,應於契約書約定合作數額。
四、本市開放申請之15個行政區內教保服務機構,依本要點第11點第2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亦不得申請:
(一)經本局以書面通知解除契約未滿2學年,期程尚未屆滿。
(二)經本局依幼照法及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以下簡稱教保條例)令其於一定期間內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生或停辦,且期間尚未屆滿或已屆期仍未改善完成。
(三)自112年3月1日幼照法及教保條例修正施行以後,經認定屬情節重大之違法對待幼兒案件,且其行為人為負責人、園長者。
(四)前項違法對待幼兒案件,經調查認定事實明確雖尚未完成裁罰程序,但其情節重大者。
(五)違反幼照法及教保條例規定,113學年度經本局處分累計超過3次以上,或違反法令情節重大者。
(六)自請停辦且申請期程內未完成復辦。
五、填報系統自114年7月7日起至114年7月21日止開放說明一附件本市所列15個行政區之私立教保服務機構申請;相關作業說明如下:
(一)前開行政區內有意願新申請準公共機制之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應於申請期間內,至填報系統─「準公共管理區」─「準公共申請」功能區辦理線上申請作業,填報資料確認後須儲存並送出申請後,再與本局預約審查時間,審查時應檢附自填報系統列印之申請表、相關文件及佐證資料等。新立案或停辦後復辦之教保服務機構,若系統無填報介面者,可採紙本申請作業,並完成收費登載及檢核程序。
(二)另為符合全國一致性原則及簡化作業程序,說明二(二)之幼兒園倘有因應調整師生比需核算收費調整數額,由本局轉知準公共專案辦公室,國教署將重新檢視,如有調整必要,將再提供本局調整後之收費數額表,並由本局轉請幼兒園確認。申請之機構至遲應於114年7月21日前,將已用印之收費調整數額表送回本局,該數額表作為契約書附件之一,並本局及幼兒園均妥為保存。
(三)私立教保服務機構經審核通過後,應與本局簽訂合作契約1式2份,契約期間為114年8月1日起至116年7月31日止,雙方完成用印之契約書正本,由本局及教保服務機構各執1份留存,由本局函知各該機構業經審核通過成為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以保障雙方權益。
六、關於申請事宜如有疑義,請洽各區承辦人:
(一)南區及西屯區:戴小姐,分機54423。
(二)東區及清水區:張先生,分機54417。
(三)西區、北區、北屯區及太平區:朱小姐,分機:5447。
(四)南屯區:李小姐 ,分機54419。
(五)大里區:葉小姐,分機:54425。
(六)沙鹿區及神岡區:黃小姐,分機:54434。
(七)豐原區及梧棲區:趙小姐,分機54420。
(八)潭子區:劉小姐,分機:54406。
七、檢附平價教保服務機會率未達80%之行政區、全國教保資訊網填報系統填寫說明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