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和平區白冷國民小學幹事職缺徵才公告
一、 出缺職務:
職稱:幹事
職系:綜合行政
職務列等:委任第
5 職等或薦任第 6 職等至第 7 職等
出缺名額:
1 名(預估缺)
辦公地點:臺中市和平
區 白冷 國民 小 學 臺中市和平區東關路 二段 天輪里 天輪 巷 42 號
公告日期:
11 4 年 0 7 月 02 日至 114 年 0 7 月 07 日。
二、工作內容:
(一)辦理公文收發、登記等公文處理事項。
(二)辦理檔案點收、立案、編目、整理、保管、清理及維護事項。
(三)辦理兼任人事管理員業務。
(四)辦理健保、勞保及勞退業務。
(五)兼辦政風業務。
(六)辦理全校性質會議及行政會議紀錄彙整及保管。
(七)辦理財產管理業務。
(八)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三、所需資格:
(一)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以上學校畢業且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以上考試及格,經銓
敘審定合格實授委任第 5 職等以上並具綜合行政職系任用資格者,且至報名截止日前無限制
轉調情形者。
(二)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 條及 28 條第 1 項各款情事之 一者、無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12 條各款情
事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所定不得任用之情事者。
(三)無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等犯罪紀錄及未曾受懲戒或行政懲處者。
(四)具服務熱誠、協調溝通能力,注重行政倫理,並能配合學校需要執行職務調整者。
(五)熟諳學校 人事 行政業務及相關法令 ,熟悉電腦文書處理 含公文系統、 Word 、 Excel) 與網路操
作能力 。
(六)通過全民英檢或相當之英語測驗者尤佳。
四、報名方式:
(一) 配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推動線上徵才作業,現行採線上投遞履歷,說明如下 :
1.
符合前列資格條件且具意願者,請於 11 4 年 7 月 7 日(星期 一 17 OO 前至行政院人事行
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點選「我要應徵」,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內容無誤
後,點選「應徵職缺」並授權徵才機關直接向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取得個人完整履歷資料,將
相關證明文件如身心障礙證明(無則免附) 、英語能力檢定證明文件(無則免附)、退伍令或免
服兵役證明(無則免附)、查閱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檔案切結書等相關證件,合併成 1 個 PDF
檔完整上傳。
2.應繳資料及證明文件:
(1)、甄選報名表(如附件,請貼二吋半身照片)。
(2)、依法須服役者,役畢請附退伍令影本,免役請附免役證明影本。
(3)、英檢能力檢定證明(無則免附)。
(4)、切結書(如附件)。
(5)、查閱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檔案同意書(如附件)。
(6)、身心障礙證明(無則免附)。
3.
3.履歷資料內「簡要自述」欄位不得空白。履歷資料內「簡要自述」欄位不得空白。
(二) 聯絡方式:報名相關問題請洽本校人事室聯絡方式:報名相關問題請洽本校人事室0404--2594259411841184分機分機222222鄭鄭主任主任。。
五、甄選方式:
(一)資格審查:
1、報名前請將上列所需檢附之證明文件逐一核對無遺漏後再行上傳送出,若未完成上傳表件、證件不齊缺漏、資格不符合者,不再通知補件,恕不受理報名。
2、報名人員經審查符合本校業務需求者,擇優另行通知面試,若資格不符或未獲錄取,恕不通知及退件。
(二)甄選日期及方式:本校另行通知進行甄選(務請留手機號碼),請擇優甄選人員於甄選前攜
帶國民身分證至本校人事室完成報到並參加面試。
(三)錄取方式及通知:
1、正取1名、備取2名,惟甄選成績未達70分者,本校得斟酌從缺不予錄取,備取人員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3個月內有效。
2、正取、備取名單公告於本校網站及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站公告,請自行上網查閱;未錄取人員不另行通知、亦不退件。
3、正取人員應備相關證件正本,並於本校約定日期前親至本校人事室繳交,逾時未報到者以棄權論,屆時由候補者依序遞補。
六
六、其他:、其他:
(一) 本職缺為預估缺,預估出缺日期為本職缺為預估缺,預估出缺日期為114114年年77月月1616日日,,應徵人員均不符合本校需求時,得予應徵人員均不符合本校需求時,得予從缺。從缺。
(二) 報名人員所檢附之證件,如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等情事,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銷報名人員所檢附之證件,如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等情事,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已發布派令者,撤銷派令;如涉及刑責,由報名人員自行負責。錄取資格;已發布派令者,撤銷派令;如涉及刑責,由報名人員自行負責。
(三) 報名人員報名人員經查有經查有性侵害犯罪加害人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記錄者記錄者,,取消取消報名報名資格資格,,若經錄取或任用若經錄取或任用,,亦同樣即刻撤亦同樣即刻撤銷錄取與任用資格銷錄取與任用資格。。
(四) 本公告未盡事宜,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本公告未盡事宜,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