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學年度臺中市潭子區潭子國民小學 第1次本土語言教學支援教師甄選簡章 (一次公告分次招考)
114學年度臺中市潭子區潭子國民小學
第1次本土語言教學支援教師甄選簡章
(一次公告分次招考)
一、依據:
﹙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二﹚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
(三)臺中市國民中小學及公立幼兒園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
二、組織:成立「114學年度臺中市潭子區潭子國民小學代理(課)教師〈聯合〉甄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辦理本項甄選事宜。
三、甄選名額
甄選類別 甄選名額 缺額性質 聘期 備註
國小普通班
(本土語言
-臺灣台語) 5 教學支援教師
(週四授課、部分節次會依需求調整) 114學年度實際聘期起迄日依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核定聘期為準或代理原因消滅為止。 1. 4-6節課,視本校
需求排定。
2.擇優錄取。
3.備取5名。
國小普通班
(本土語言
-客語-
四縣腔) 1 教學支援教師
(固定每週四授課) 114學年度實際聘期起迄日依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核定聘期為準或代理原因消滅為止。 1. 6節課,視本校
需求排定。
2.擇優錄取。
3.備取2干名。
四、簡章及報名表件
114年6月26日至114年7月9日止,請逕至本校網站(網址:https://tzps.tc.edu.tw/)、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站(http://www.tc.edu.tw/)下載。
五、報名資格
(一)基本條件
1.具中華民國國籍且身心健康、品德操守良好者。
2.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6條、第7條、第9條、第11條及第12條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各款及第33條之情事者(如附錄說明)。
(二)資格條件:須符合教育部訂頒「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第三條規定第一項第一款,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1)客語文:參加客家委員會或其公告之學校、機構或法人辦理之客語能力認證,取得中高級以上之能力證明,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其所屬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舉辦之教學支援老師認證,取得合格證書者。
(2)閩南語文:參加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公告之學校、機構或法人辦理之閩南語能力認證,取得中高級以上之能力證明,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其所屬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舉辦之教學支援老師認證,取得合格證書者。
六、報名日期(逾時恕不受理,如缺額補滿另行公告且不再進行下階段招考)
第1次招考報名日期 114年7月7日(星期一) 上午9時至11時。(逾時恕不受理)
第2次招考報名日期 114年7月8日(星期二) 上午9時至11時。(逾時恕不受理)
第3次招考報名日期 113年7月9日(星期三) 上午9時至11時。(逾時恕不受理)
七、報名方式
攜帶有關證件親自或委託辦理。
八、報名地點
臺中市潭子區潭子國民小學教務處(地址:臺中市潭子區中山路435號 )。
聯絡電話:04-25324610轉245
九、報名手續
(一)填寫教學支援教師甄選報名表。
(二)繳驗身分證、畢業證書、閩南語(客語)能力認證證書、合格教學支援人員證書正、影本(正本驗畢發還,並不得以切結方式要求事後補送證明文件)切結書及查閱性侵害加害人登記檔案同意書。
(三)繳交本人最近2吋脫帽半身照1張(請先自行黏貼於報名表)。
(四)凡持國外學歷報考者,所持之學歷須係教育部認可之學歷證明(如係外文證明,
應出具中文譯本),始得依規受理報名。
備註:所需證件不全者不予受理(未帶正本者,視同證件不全),報名時間截止後
不接受補件。請準備所需證件正、影本各一份,正本驗畢退還。
(五)曾任教師因故離職者,應繳驗離職原因證明文件。
(六)報名費:無。
十、甄選方式及分數比率
教學支援教師
(一)書面審查【成績佔50%】:
評分範圍:自傳(含學歷)、教學經歷等。
(二)口試【成績佔50%】:
1.時間6~8分鐘。(6分鐘按提醒鈴一次, 8分鐘按結束鈴二次)
2.評分範圍:含自我介紹、教學理念說明、專長說明、儀態、表達能力等。
備註:甄選成績同分時以教學經歷成績高低順序錄取,成績皆相同時,則以抽籤決定之。
總成績未達80分者不予錄取。
十一、甄選日期
第1次招考甄試日期 114年7月7日(星期一)下午 2 時起。(請於下午1時30分前 報到)
第2次招考甄試日期 114年7月8日(星期二)下午 2 時起。(請於下午1時30分前 報到)
第3次招考甄試日期 114年7月9日(星期三)下午 2 時起。(請於下午1時30分前 報到)
十二、甄選地點
臺中市潭子區潭子國民小學。
十三、錄取及放榜
(1)錄取
甄選成績未達80分者,不予錄取。報考人員達錄取標準者,依成績高低擇優錄取
,總成績相同時,以口試、書面審查成績高低順序錄取,成績皆相同時,則以抽籤決定之,並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用。
正額錄取人員未報到時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備取人員候用資格以補足當次缺額為限。必要時,甄選委員會得視甄選成績由甄選委員會議決減少錄取名額。
(2)放榜
第1次招考放榜 114年7月7日(星期一) 19時前放榜
第2次招考放榜 114年7月8日(星期二) 19時前放榜
第3次招考放榜 114年7月9日(星期三) 19時前放榜
公告錄取人員姓名於本校網頁、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頁(如因報考人數眾多致無
法準時放榜,得往後順延)。報考人員可自行上網查看或打電話或親自到校查詢
甄選結果,不得以未接獲錄取通知為由延後報到,並請依榜示事項辦理。如因個
人疏忽造成權益受損,不得異議。
(3)成績複查
第1次招考成績複查 114年7月8日(星期二) 8:00~9:00
第2次招考成績複查 114年7月9日(星期三) 8:00~9:00
第3次招考成績複查 114年7月10日(星期四) 8:00~9:00
憑准考證及身分證親自以書面向本校提出申請,逾期不受理,本校於接獲申請後
隨即查核,並以書面告知複查結果。
十四、附則
(一)經錄取人員應於依本校錄取公告之通知日期攜帶學、經歷及相關證件正本至本校接受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完成資格審查程序(須親自辦理,不得委託),逾時未接受審查或審查未通過者,取消甄選錄取資格,當事人不得異議。
(二)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錄取人員之聘書應於各校規定之期限內繳回「應聘書」,候用人員於接到聘任通知後3日內應繳回「應聘書」應聘﹔未依規定期限應聘者,視同棄權。
(三)經甄試錄取之教學支援人員,若發現資格不符,或證件有偽造、變造情事,或到職後無法辦理核薪者,均應無條件自到職日起自動解職,應考人不得要求任何補償及異議,若涉及刑責,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四)錄取分發任用後如發現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33條或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6條、第7條、第9條、第11條及第12條之情事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五)經甄選錄取者,應繳交公立或教學醫院體格檢查表(含最近三個月內胸部X光透視);如體檢不合格或患有傳染病防治條例相關規定或其他妨害教學之傳染病或未繳交公立或教學醫院體格檢查合格表者,均予以註銷錄取資格。
十五、申訴專線:04-25324610轉229(臺中市潭子區潭子國民小學人事室)
十六、本簡章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及本委員會決議辦理。
十七、本甄選簡章經本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十八、如遇颱風天等天然災害,經臺中市政府發布停止上班時則延後辦理,確定時間另行於本校網站最新消息區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