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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市道路工程瀝青混凝土刨除料預算編列原則一案,請查照。
公告日期:2025-06-10 ~ 2025-07-09
公告單位:工程營繕科 李昀修
公告類別:科室公告
點閱數:1078
一、 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114年4月25日程技字第1140200324號函辦理。
二、 查上開說明號函工程會表示,瀝青混凝土刨除料多為公共工程產出,其處理及去化屬產出機關責任,基於瀝青廠區內已堆置大量刨除料,幾乎無暫置空間,且瀝青混凝土刨除料需經過運送、貯存、篩選、分類及再製後,始具再生利用價值,惟處理過程之費用已大於粒料之最終殘值,爰目前工程產出之瀝青混凝土刨除料,在未經處理前實無市場價值,中央機關及縣市政府對於所轄工程產出之瀝青混凝土刨除料應自行負起處理及去化責任,不應再透過工程契約編列折價,要求廠商以回購之方式處理,合先敘明。
三、 案經114年5月27日簽奉核准,後續本市各項工程涉及瀝青混凝土刨除、鋪設者,相關預算自即日起不再編列「瀝青混凝土刨除料折價值」要求廠商回購,並應於「瀝青混凝土面層刨除」工項單價分析中或另編單獨工項,依市場行情及施工地點、距離由工程主辦機關自行編列相應之運費,以符實需。
四、 另為有效推動本市瀝青混凝土刨除料之去化,以達「刨用平衡」之目標,亦請各工程主辦機關,務必於工程規劃階段,將瀝青混凝土刨除料再生利用及回填等去化工項納入檢討,落實去化業務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