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北區太平國民小學 114年度身心障礙行政助理(警衛)甄選簡章 (第一次公告分次招考)
一、依據: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行政助理進用及管理要點辦理。
二、甄選名額:正取1名,備取若干名。
三、甄選資格:
(一)基本資格
1.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以上、65歲以下,體能狀況良好,足以勝任所指派之工作者為限,性別不拘。
2.品行端正、操守廉潔、心理健康、無不良紀錄及嗜好者。
3.需具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且男性須已服完兵役或無兵役義務者。
4.具備身心障礙人員身份者。
(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參與甄試,若經甄試錄取後發現下列情事者,取消錄用資格:
1.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者。
2.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3.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4.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5.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6.有妨害風化或犯罪前科者。
7.有吸毒、酗酒、賭博等不良嗜好者。
8.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9.行為不檢,查證屬實者。
四、工作時間:
(一)配合總務處警衛輪值排班。
(上午班:6:00-14:00,下午班:13:00-21:00)
(二)應配合學校作息、特殊情況及臨時工作量做適時調整,於服務時間內均須服勤、待命。
(三)有關紀念日、勞動節及其他由中央機關規定應放之假日及休假,則依「勞動基準法」、「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行政助理進用及管理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
五、工作內容:
(一)門禁管理,依規定管制進出大門之人員與車輛,校外人士或家長洽公,依規定辦理登記,例假日也需規定落實門禁管制。
(二)校園安全巡視、師生校內安全維護,放學後依規定將樓梯鐵門上鎖及各區電燈之控管,並按時巡視校園。
(三)上、下學交通指揮、維護師生、家長安全;郵件簽收、傳達與電話接聽。
(四)校門口及警衛室周圍清掃整潔與維護,協助垃圾車進入校園清運。
(五)消防安全系統、電源安全系統、監視保全系統之監看、操作及異常狀況處理。
(六)課後及例假日活動支援及施工進行時必要之協助。
(七)校園開放之各項管制措施。
(八)其他突發性事件負責通報有關單位人員協助處理。
(九)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六、工作待遇:
(一)月薪約新臺幣29,137元,如遇市政府預算調整時,則依臺中市政府相關規定辦理。
(二)如遇臺中市政府預算調整時,均依臺中市政府相關規定辦理。
(三)勞退基金及勞、健保自付額費用,需由每月薪資中扣款繳納。
七、約僱期間:
(一)經甄選正取錄取人員,僱用期間自自本校通知上班日起,但仍以實際到職之日為準,每年一簽 (續僱與否依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管理要點辦理)。
(二)僱用人員由本校試用1個月,試用合格後正式簽約,試用期間之表現,經本校考核認為不符需求者,得予解僱。
(三)經甄選備取人員,俟原僱用人員出缺時,通知遞補僱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