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府114年5月26日府授民戶字第11401405512號函及臺中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7條辦理。 二、依前揭自治條例第7條規定:「道路命名或更名完成後,民政局應刊登本府公報,並公告於本府及民政局網站,相關戶政事務所應發布公告張貼區里,並於戶政事務所網站公告周知。」 三、檢附資料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