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本市114學年度私立幼兒園2-5歲幼兒收費調整申請(含新增或調整交通費、延長照顧服務費),自即日起至114年3月28日(星期五)止報送相關表件送達本局審查,逾期不受理。
一、依據114年2月24日本市幼兒園收費調整審議小組第1次會議決議辦理。
二、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43條規定:「(第1項)教保服務機構之收費項目及用途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3項)私立教保服務機構得考量其營運成本,依第1項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收費項目及用途訂定收費數額,於每學年度開始前對外公布,並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後,向就讀幼兒之父母或監護人收取費用。(第4項)教保服務機構之收退費基準、收費項目及數額、減免收費規定,應至少於每學期開始前1個月公告之。(第5項)前項收退費基準、收費項目及數額、減免收費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主動於資訊網站公開其訂定或備查之內容。」。
三、另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12年4月12日臺教國署幼字第1120035951號函示,準公共幼兒園每一期程3學年,其於每期程契約履行期間,以不調整收費數額為原則,至契約屆期、中止或解約者,俟契約關係中止後,其幼兒園收費得依契約期間調薪後之收費數額或經本局審議通過之收費數額據以修正。查本期準公共幼兒園契約至116年7月31日屆滿,114學年度不得申請調整收費數額。
四、114學年度本市私立幼兒園收費調整審議原則依國教署發布之共通性處理原則辦理:
(一)人事費:調整數額計算公式:(調整後薪資加總-調整前薪資加總)x120%(每增加1,000元所衍生雇主需負擔之勞保、健保、勞退差額)÷幼兒園實際招收人數=調整後每生每月增加數額。
(二)非人事費:調幅以3年為一週期,112至114學年度可調整收費上限為4.88%,倘112或113學年度已通過收費調整,114學年度可申請調幅上限應扣除112及113學年度已通過額度。
五、114學年度各園有下列因素需調整收費者,請依規定提出申請:
(一)為提升教保服務人員勞動條件及教保服務品質,114學年度預計調高教保服務人員薪資或增置教保服務人員(降低師生比)者。
(二)雜費支出項目:因設備購置、修繕費、維護費等因素衍生經營成本增加者。
(三)交通費因新增收費項目或成本增加者。
(四)延長照顧服務因新增收費項目或成本增加者。
(五)幼兒園如有調高教保服務人員薪資或增置人力等需求,確有調漲學費及雜費之需時,應事先考量所有家長權益及收費之公平性,各年齡層之收費,均應確實填列表單,並向家長公告。
(六)交通費以單趟800元/月、雙趟1,600元/月為限。延長照顧服務費以家長採全月參加者(每日1小時)750元/月,或家長臨時單日參加者50元/時為限,並得採半小時計費,原已於系統登載之延長照顧服務費收費數額高於教育部標準者,得維持原收費數額。
(七)倘於113學年度通過收費調整之園所,應檢附前二年度(112、113學年度)教職員工薪資調整證明資料供參。
六、請依本市幼兒園收費調整申請資料檢核表檢核項目依序排列並檢送相關表件及佐證資料,並請檢送核章紙本及電子檔(內含完整核章之紙本資料PDF掃描檔及114學年度申請收費調整Excel檔案)各1份,並請依旨揭期限前送達本局辦理及完成全國教保資訊網填報系統薪資登載。
七、重申未經本局審議通過或同意備查調整收費者,不得逕向家長收取調高之數額,其收費數額應與系統登載相符,不得巧立名目額外收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