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東勢區東新國民小學113學年度專任輔導代理教師甄選(一次公告分次招考)
資格條件:
報考人員除應具備前述基本條件外,依招考次別須具備「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3條規定資格條件:
第1次招考資格條件 報考專任輔導代理教師除具有前項資格條件外,並應具有國民小學加
註輔導專長教師證書(證書在有效期限內)。
第2次招考資格條件 報考專任輔導代理教師除具有前項資格條件外,並應具有下列條件
者:
1.輔導、諮商、心理相關系所組畢業(含輔系及雙主修)。
2.修畢國小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本證明書若無法
在應考時取得,需簽署補件切結書,且仍需提出修畢學分證明或
佐證資料)。
第3次招考招考資格條件 報考專任輔導代理教師除具有前項資格條件外,並應具有下列條件
者:
1.輔導、諮商、心理相關系所組畢業(含輔系及雙主修)。
2.大學以上畢業者
第4次招考含以後招考資格條件
一、依據教育部113年9月3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35804574號函辦理。
二、為充足輔導教師量能,滿足學生輔導工作之需,國 民中小學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 辦法」聘任代理專任輔導教師,於第3次甄選,倘無人報名 或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情況下,自第4次甄選起,得開放具 心理師、社會工作師執照者報名。
(四)上述專任輔導教師「輔導諮商心理相關系所組畢業」(含輔系及雙主修)之界定
1、輔導諮商心理相關系所組畢業〈含輔系及雙主修〉之界定,係指系所組名稱包含輔導、諮商、心理、諮商心理、臨床心理系所組〈含輔系〉,並修習過諮商理論與技術〈或心理諮商與治療〉類3學分、團體輔導與諮商〈或團體心理諮商與治療〉類2學分、心理衡鑑〈含心理測驗〉類2學分、兒童發展類2學分及諮商與輔導實習〈或臨床心理實習〉至少一學期並及格者。
2、報考專任輔導教師,應檢具輔導諮商心理相關系所組畢業之畢業證書及成績單正本於複試報名時接受資格審查。修習學分名稱與上述有所歧異者,請先行洽修習學分的學校確認該學分所屬類別並開立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