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本市道路範圍應落實施工告示及突發性事故搶修作業,請轉知所屬機關配合辦理,請查照。
一、 旨揭機制前已函文各機關依循112年6月21日府授建養挖字第1120172218號函諒達,惟查仍有未落實情形,先予述明。
二、 本市道路肇發突發性事故,如道路大範圍嚴重隆起、下陷等,事故搶修涉及到第一時間處置及後續搶修單位責任釐清,為提升搶修改善效率,擬定SOP處理程序規範詳(附件1),請依循機制落實執行。
三、 為利民眾第一時間瞭解道路施工資訊,體諒道路施工所帶來的通行不便,避免各界揣測、誤解。爰就本市路權範圍(含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及各區公所路權範圍)內之施工行為,統一律定告示牌設置機制,概要說明如下:
(一) 依據本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第6條規定,道路施工應經許可後始得現場施工施工,請貴機關辦理本市路權範圍之一般性案件、搶修案件及計畫性案件時,皆應設置新式施工告示牌,其中管挖、搶修及道路工程採黃底黑字款式,同法第25條辦理之道路挖掘後路面修復,包含全幅刨封、車道修復等工程,採橘底黑字款式執行。
(二) 告示牌採乙種圍籬輔助設置,設置後須達穩固目的;材質以鋁板為主,版面採橫式告示尺寸為172CM*90CM,牌面應具反光性能,整體高度(含乙種圍籬)180CM(詳附件2-P.1~P.6);倘以拒馬型式輔助,告示牌最上緣至少離地面150CM(詳附件2-P.7~P.8),不得任意更改。
(三) 現場道路施工未撤除工作面者,均須留設告示牌面,以供用路人辨識;如道路工作面撤離後,告示牌面始可撤除。
(四) 告示牌面內容所備註之執行單位為路權申請單位,不得以施工廠商取代,納統一挖補代辦工程者統一由臺中市政府建設局示意。
(五) 告示牌設置機制及牌面內容請詳附件2(可至本市道路挖掘管理系統下載專區下載使用)。
四、 本案新式告示牌不取代依「工程告示牌及竣工銘牌設置要點」設置之施工告示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