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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衝一點通系列–壹】
公告日期:2024-05-10 ~ 2024-12-31
公告單位:政風室 涂銘辛
公告類別:科室公告
點閱數:1424
鳴人為木葉小學校長,該國小辦理「籃球場設備更新採購案」,依規定須成立評選委員會,鳴人勾選評選委員時,明知其配偶雛田明列評選委員建議名單上,按規定應自行迴避,停止執行該項職務,卻未自行迴避,仍勾選雛田擔任評選委員,使雛田獲得擔任評選委員之利益,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以下稱本法)第6條第1項規定,依第16條第1項得處1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緩。
讓您一點通:
前面故事中的鳴人與雛田究竟是涉及什麼利益衝突呢? 答案是在本法第4條第3項規定的「非財產上利益」。
有關機關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應依政府採購法令規定公正執行採購評選職務,屬於「非財產上利益」中「其他相類似之人事措施」之範疇,因此身為公職人員的鳴人涉及其關係人雛田獲聘為機關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過程中,應自行迴避,當然也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關係人獲聘為機關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之利益,才能符合本法第6條及第12條規定。
降溫一下,來個額外冷知識~
你知道嗎?本法是在民國89年公布並施行,目前全文總共23條,與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遊說法等法案,皆為陽光法案重要之一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