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誠徵法制職系專員1名
一、報名方式:
(一)意者請於公告期限內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網站,以線上同意開放履歷方式應徵(履歷表請附相片、每筆資料內容需詳細完整且簡要自述不可空白),並務請備妥最近一次派令、銓審函、最近5年考績通知書、考試及格證書、最高學歷畢業證書、英檢證明等佐證資料,至事求人網站上傳應徵附件(其中須含公務人員履歷表簡要自述頁,及填表人親自簽名後之掃描檔),所送資料不齊全或未符資格者不予受理。
(二)本案聯絡電話04-22289111分機55723人事室許小姐。
二、資格條件:
(一)銓敘審定合格實授薦任第8職等(含)以上且具法制職系任用資格者。
(二)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院校畢業取得碩士以上學位。
(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特種考試之法制、法務、司法行政相關類科及格。
(四)現任或曾任法制職系法定任用資格,並實際從事法制業務達3年以上經驗之人員。
(五)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不得任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不得任用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不得陞任、其他依法令限制任用資格或不得轉調之情形,且未受過懲戒處分。
三、工作項目:
(一)本局處分作成、法案形成過程或處理行政救濟(訴願、申訴、再申訴、復審、國家賠償)、調解業務時,配合業務權責單位辦理有關立法計畫研訂、法規案件審查、法制作業程序、法制意見研究諮詢、法令闡釋、法令疑義分析解答等法制相關業務。
(二)辦理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四、其他:
(一) 本局就相關資料先予書面審查,擇優通知面試,未獲通知面試或甄審後未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及退件,如需返還書面應徵資料者,可附足額郵資之回郵信封俾利甄選完畢後郵寄。
(二) 本職缺除正取1名外,得增列備取人員至多2名,備取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3個月。
(三) 報名人員所檢附之文件影本,如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等情事,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消錄取資格;已發布者,銷派。
五、工作地址:臺中市豐原區陽明街3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