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教育局112年度專任專業輔導人員第3次甄選
公告職缺:聘用人員
職缺人數:4(心理師2名、社工師1名、偏遠地區不分社工師或心理師1名)
備註:社工與心理輔導相關科系畢業,具有社會工作師、諮商心理師、臨床心理師任一證書,且需具備兒童青少年社會工作、心理輔導諮商等工作經驗2年以上者(若持有2種以上專業證書者,仍限選一專業領域專長報名,一經報名後不得更改)。
一、應徵方式
1.一律採現場報名,報名地點:臺中市學生輔導諮商中心海區分區中心〔臺中市清水區中央路51-60號(臺中市立清海國中勵志樓3樓)〕。
2.未具報名資格不得參加甄選,經審查未具報名資格者,當場歸還報名等相關文件。
3.報名時間:112年8月16日(星期三)上午9時30分至下午4時止。
二、僱用資料
1.工作內容:
一、學生及幼兒學習權益之維護及學習適應之促進。
二、學生及幼兒與其家庭、社會環境之評估及協助。
三、學生及幼兒之心理評估、輔導諮商及資源轉介服務。
四、教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學生與幼兒之人,其輔導學生與幼兒之專業諮詢及協助。
五、學校及幼兒園輔導諮詢服務之提供。
六、其他由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指派與學生及幼兒輔導或兒童少年保護相關之工作。
七、置偏遠地區學校專任專業輔導人員除前項服務內容外,並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因應偏遠地區學生輔導需求,結合學校輔導人力及社區資源,提供學生及家庭必要之服務。
(二)協助學校辦理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13條相關事務。
2.工作地點(依錄取成績分發):
一、本市學生輔導諮商中心各分區中心
二、偏遠地區學校
3.工作時間:日班自8時至17時
4.休假方式:周休二日
5.核薪方式:月薪(約新臺幣42,120)
6.僱用期限:
自報到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
一、錄取人員聘期以1年1聘為原則,經督導考核優良者視經費來源得續聘。
二、錄取人員聘用經費為補助款,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經費未核撥、不足或停止時,無條件解聘。
三、僱用條件
1.學歷要求:大學、碩士以上
2.科系要求:社會工作、輔導諮商、心理科系所
3.駕照要求:機車或小型車
4.工作經驗:需具備兒童青少年社會工作、心理輔導諮商等工作經驗 年資:2年以上
5.語文能力要求:不須具外文能力
6.使用電腦能力:會電腦基本操作、文書處理、網際網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