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立清水國民中學設置太陽能光電風雨球場暨停車場、屋頂設置太陽能板公開標租案招標公告
「臺中市立清水國民中學設置太陽能光電風雨球場暨停車場、屋頂設置太陽能板公開標租案」
依據:臺中市市管案場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標租作業要點。
公告事項:
一、標租標的:詳租賃標的清單。
二、投標資格:
(一)須為依法登記有案之公司且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參千萬元以上,且營業項目登記需有乙級以上電器承裝業(E601010)或能源技術服務業(IG03010)或再生能源自用發電設備(D101060)至少包含一項。
(二) 單一投標廠商擁有正式躉售再生能源電能予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或國外持有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實績累積需達5000峰瓩(kWp)以上。以提供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或國外再生能源躉購契約書頁面影本等相關證明文件。(如提供承攬合約證明視為無效)。
(三)本案不允許共同投標。
(四)外國公司參加投標,應受土地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及第二十四條之限制。
(五)大陸地區之公司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參加投標,應受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九條之限制。
(六)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限制:經參照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於下列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1.有第101第1項第1款至第5款情形或第6款判處有期徒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三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應註銷之。
2.有第101第1項第7款至第14款情形或第6款判處拘役、罰金或緩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一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應註銷之。
(七)開標前與本校有法律糾紛或承辦本校其他業務拖欠費用或承租標的物尚未繳清應付權利金、違約金或其他原契約所約定應由承租廠商支付之費用者,不得參與投標,受主管機關停業處分期限未滿者亦同。
三、投標文件領取與場地會勘
(一)電子領標方式
1.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頁公告訊息(https://www.tc.edu.tw/)。
2.本校學校網頁首頁(https://cgsh.tc.edu.tw/)。
(二)若需場勘,場勘日期統一訂於112年8月23日(三)上午9時至11時,以利場地會勘及說明;本案聯絡人:總務主任陳主任,聯絡電話:04-26262042#201。
四、決標原則:詳見招標文件。
五、截標時間:112年8月30日17時00分前,以掛號郵遞或專人送達本校總務處文書組(臺中市清水區西社里鰲峰路250號)。
六、開標時間:112年8月31日上午9時30分於本校日新樓2樓校史室辦理開標(臺中市清水區西社里鰲峰路250號)。
七、評選時間:112年9月5日上午9時30分於本校日新樓2樓校史室辦理評選(臺中市清水區西社里鰲峰路250號)。
八、本公告未刊登事項,悉依投標須知及租賃契約書規定辦理,其他事項詳見投標須知及租賃契約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