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區德芙蘭國民小學111學年度第1次代課教師甄選公告
臺中市和平區德芙蘭國民小學111學年度第1次代課教師甄選公告
一、依據:
﹙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二﹚臺中市國民中小學及公立幼兒園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
二、組織:成立「111學年度臺中市和平區德芙蘭國民小學代理(課)教師甄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辦理本項甄選事宜。
三、甄選名額
甄選類別 甄選名額 缺額性質 聘期 備註
代課教師缺
1名
鐘點教師缺 以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核定 聘 期 為準,或代課原因消滅為止
大學畢業以上
四、簡章及報名表件
即日起至111年12月28日(三)止,逕至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站(http://www.tc.edu.tw/)下載。
五、報名資格
(一)基本條件
1. 具中華民國國籍且身心健康、品德操守良好者。
2. 無教師法第 14 條各款規定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各款及第 33 條之情事者
(如附錄說明)。
(二)資格條件
1. 倘第 1 次招考甄選無人報名或甄選未足額,續辦第 2 次招考,並公告尚
餘缺額。倘第 1 次招考已足額甄選,即不辦理第 2 次招考時。
2. 倘第 1 次招考、第 2 次招考甄選無人報名或甄選未足額,續辦第 3 次招
考,並公告尚餘缺額。倘第 2 次招考已足額甄選,即不辦理第 3 次招考。
3. 上述公告,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站(http://www.tc.edu.tw/)。
招考資格條件 依教育部訂定「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課)教師聘任辦法」第 3 條規定:
1.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資格者,尚在有效期間者。
2.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3.大學以上畢業者。
六、報名日期
本次甄選簡章,一次公告分次招考:
招考報名日期 即日起至 111 年 1 2 月 28 日(星期三)下午 16 時止。
(逾時恕不受理)
七、報名方式
攜帶有關證件親自或委託辦理。
八、報名地點
臺中市和平區德芙蘭國民小學
(地址:42445臺中市和平區博愛里東關路一段松鶴三巷10號)
聯絡電話:04-25943446#202
九、報名手續
(一)填寫代課教師甄選報名表。
(二)繳驗身分證、畢業證書、各該科合格教師證書正、影本(正本驗畢發還,並不得以
切結方式要求事後補送證明文件)、切結書及查閱性侵害加害人登記檔案同意書。
(三)繳交本人最近 2 吋脫帽半身照 1張(請先自行黏貼於報名表)。
(四)凡持國外學歷報考者,所持之學歷須係教育部認可之學歷證明(如係外文證明,應出具中文譯本),始得依規受理報名。
備註:所需證件不全者不予受理(未帶正本者,視同證件不全),報名時間截止後不接受補件。
(五)曾任教師因故離職者,應繳驗離職原因證明文件。
(六)報名費:免收。
十、甄選方式及分數比率
(一) 試教:成績占 50%。(試教內容:1.代課教師:試教版本內容自選(國語或數學)。2.代課教師就任教科目自行選定試教內容。請提交教案1份,可攜帶教具入場,試教時間 10 分鐘)
(二) 口試:成績占 50%。口試時間 5-10 分鐘。
甄選成績同分時以試教成績較高者優先錄取,成績皆相同時,則以抽籤決定之。總成績未達 80分者不予錄取。
十一、甄選日期
本次甄選簡章,一次公告分次招考:
倘第 1 次招考甄選無人報名或甄選未足額,續辦第 2 次招考。
日期:依招考次別,詳如甄選日期
地點:臺中市和平區德芙蘭國民小學
時間:111年12月30日(五)
起訖時間 13:00 至13:15 13:15 至13:30 13:30 至結束
甄選項目 報到時間 口試與資料審查 試教
備 註 1. 各試場配置圖於當天公布於甄選地點,請提前到場查看。
2. 試教及口試經試務人員唱名 3 次未到場者,以棄權論,該項成績以零分計算。
3. 請考生攜帶國民身分證以備查驗。
4. 行動電話及其他電子通訊器材一律關機並不准攜入考場。
十二、甄選地點
臺中市和平區德芙蘭國小
十三、錄取及放榜
(一)錄取
甄選成績未達 80分者,不予錄取。報考人員達錄取標準者,依成績高低擇優錄取, 總成績相同時,以試教成績高低順序錄取,成績皆相同時,則以抽籤決定之。錄取者依成績最高者為實缺代理教師,其餘為合理員額編制代理教師,並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用。
正額錄取人員未報到時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備取人員候用資格以補足當次缺額為限。必要時,甄選委員會得視甄選成績由甄選委員會議決減少錄取名額。
(二)放榜
招考放榜 111年 12 月 30 日(星期五)17時前放榜
本校將公告錄取人員姓名於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頁。報考人員可自行上網查看或打電話或親自到校查詢甄選結果,不得以未接獲錄取通知為由延後報到,並請依榜示事項辦理。如因個人疏忽造成權益受損,不得異議。
(三)成績複查
招考成績複查 112 年 01 月 03日(星期二)9 時至 11 時
十四、附則
請憑准考證及身分證親自以書面向本校提出申請,逾期不受理,本校於接獲申請後隨即查核,並以書面告知複查結果。
(一)經錄取人員另行通知至本校接受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完成資格審查程序(須親自辦
理,不得委託),逾時未接受審查或審查未通過者,取消甄選錄取資格,當事人不得異議。
(二)經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錄取人員之聘書應於各校規定之期限內繳回「應聘書」,候用人員於接到聘任通知後 3 日內應繳回「應聘書」應聘﹔未依規定期限應聘者,視同棄權。
(三)代課教師經甄選錄取, 須配合學校行政需求與安排。
(四)經甄試錄取之代理教師,若發現資格不符,或證件有偽造、變造情事,或到職後無法辦理核薪者,均應無條件自到職日起自動解職,應考人不得要求任何補償及異議, 若涉及刑責,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五)錄取分發任用後如發現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33 條或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之情事者, 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六)經甄選錄取者未依學校規定期限繳交公立或健保醫院體格檢查合格表者取消資格; 如患有傳染病防治法規定之法定傳染病者,依傳染病防治法規定辦理。
十五、申訴專線:04-25943446-209(人事室)
十六、本簡章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及本委員會決議辦理。
十七、本甄選簡章經本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甄選作業辦理完畢後函報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備查。
十八、如遇颱風天等天然災害,經臺中市政府發布停止上班時則延後辦理,確定時間另行於本校網站最新消息區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