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有關貴公司申請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營運展期一案,同意展延期限自111年12月23日迄116年12月22日止,隨函檢送營運許可證及核定營運計畫書各1份,並請依說明段辦理,請查照。
一、依據本局111年9月13日中市都工字第1110200944號函、本府111年11月1日府授都工字第1110285020號函併復貴公司111年11月7日陸誠字第1111101號函辦理。
二、案經本府111年度第5次臺中市政府營建賸餘土石方收容處理場所審查委員會會勘審查通過,並提送修正營運計畫書,本局備查。請依臺中市營建賸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第36條規定,於每月5日前提送相關月報表及遠端記錄影像光碟等文件至本局備查(涉及處理外縣市之餘土時,應同時檢送當地主管機關),並善盡場區管理及維護周邊環境責任。
三、有關本案涉及環保相關法令變動或異動部分(水污染防治許可及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等),仍請依各該相關規定辦理。
四、相關法令摘錄:
(一) 臺中市營建賸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第35條:「收容處理場所應依核定計畫內容,簽發(收)下列之證明書或憑證:一、餘土處理後之處理證明文件。二、收容餘土後,簽收運送憑證。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六款之收容處理場所,其每月承諾處理量不得超過核准每月處理量十倍。但經都發局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 臺中市營建賸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第36條:「收容處理場所於製作各項證明書或憑證時,應逐案上網向資訊服務中心申報;並製作下列報表,於每月五日前送餘土管理權責機關備查:一、收容處理同意書月報表。二、場內處理月報表。三、再利用月報表,專供填埋使用之土資場免報。四、營運月報表。五、遠端記錄影像光碟。前項資料報表至少應保存五年。涉及處理外縣市之餘土時,第一項之月報表應同時檢送當地主管機關。」。
(三) 臺中市營建賸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第40條:「本市收容場所營運時應妥善管理,並不得妨害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及公共衛生。本市收容處理場所之營運,應符合核定計畫及法令規定,並維護其各項設施正常使用,都發局得隨時派員檢查。」。
(四) 臺中市營建賸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第46條:「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開立不實餘土處理證明或文件,或未依規處理餘土者,處收容處理場所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前項違規情形經土石方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後予以記點,記點達三次者,應勒令停止營業一年,其賸餘許可營運期限未及一年者,應於期滿一年後始得申請營運展期或重新申請設置,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等相關規定追究責任與處分;記點達九次者,應勒令停止營運。非本市收容處理場所,收受本市餘土有第一項違規情形者,都發局得提送本市土石方審查委員會審議。記點達三次者,應公告停止收受本市餘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