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府111年8月18日府授財開字第1110212299號函轉財政部111年8月11日台財促字第11125522313號函辦理。 二、本次修正旨揭辦法第三條、第四條、第七條、第十條及第十六條。 三、檢附原函及「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管理及獎勵辦法」修正條文各1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