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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貴管國有公用不動產涉及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下稱危老條例)規定,與他人協議參與重建執行事宜,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公告日期:2022-05-05 ~ 2022-11-05
公告單位:工程營繕科 陳圓蓁
公告類別:科室公告
點閱數:372
依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11年4月29日台財產署公字第11135006220號函辦理,隨文檢附該函供參。
二、 查危老條例之立法目的係為因應潛在災害風險,加速都市計畫範圍內危險及老舊瀕危建築物之重建,以提升建築安全。惟該條例未就公有不動產與他人協議參與重建訂定重建前後不動產之權利價值計價基準、興建費用列計項目及分攤原則等有關規定,亦未排除國有財產法相關規定(機關經管國有公用土地參與危老重建,涉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供他人建築使用,依行政院秘書長86年5月26日台86財21129號函示,屬處分行為,違反國有財產法第28條不得處分規定)。
三、 實務上各機關接獲他人依危老條例提出重建範圍內之國有公用不動產有一併辦理重建需要函請同意參與之案件,尚無相關規定得據以執行,該等國有公用不動產倘經檢討公用用途廢止,應依國有財產法第33條、第35條或第39條規定,申請變更為非公用財產或廢止撥用移交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接管處理。